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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你說法丨汽車在修理公司發生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嗎?

車輛在汽車修理公司維修完工后,工作人員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發生事故產生損失,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嗎?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糾紛案,認定該情形不屬于免責范圍,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基
本
案
情
2022年8月9日,秦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商業險,商業險主要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司機責任險、車上乘客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間從2022年9月1日0時起至2023年8月31日24時止。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載明:“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2023年3月18日,秦某駕駛案涉車輛被其他車輛追尾,事故造成案涉車輛受損。2023年3月21日,秦某將案涉車輛交于某汽車維修公司維修。2023年4月2日,案涉車輛維修完工。
2023年4月3日,汽車維修公司員工藺某駕駛案涉車輛在其公司外道路上行駛,因操作不當與停放在修理廠路邊的兩輛汽車發生刮撞,造成三車受損、修理廠玻璃門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藺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該次事故,產生三車維修費2.7萬余元,玻璃門維修費1500元,共計2.8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秦某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以案涉車輛在營業性場所維修期間發生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為由,作出不予賠付通知書。
2023年5月11日,秦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8萬余元。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秦某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商業險并繳納了保險費,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及第三者損失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進行賠付。
雖然保險條款明確約定“在營業性場所維修期間”發生事故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免責范圍。但按照通常的理解,該條款應當解釋為車輛正在營業性場所維修過程中,結合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現場視頻截圖、某汽車維修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維修結算清單,足以認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時已經維修完工并處于維修場所之外的道路上。
法院認為,上述條款屬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現原、被告雙方對該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之規定,應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釋,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案涉事故損失2.8萬余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秦某支付保險賠償金2.8萬余元。
法
官
說
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機動車輛迅速普及。為了更好地保障出行安全,絕大多數車主都會為車輛購買保險,保險公司的車險業務也隨之增加。作為保險公司,應通過增設理賠網點、簡化理賠手續等方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貼心的理賠服務,而非在擬定保險合同時設法規避、減輕自身的責任,在客戶申請理賠時以具有爭議的免責條款作為拒絕賠付的理由。
同時,各位車主在購買車險時,要細心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部分。如果有不明白之處,可以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清楚,避免發生事故后理賠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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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程楊、楊潔
編輯丨合川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原標題:《“合”你說法丨汽車在修理公司發生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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