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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車輛結構,保險公司拒賠?
私自改裝、加裝配件有可能會導致機動車輛危險系數增加,從而引發事故和糾紛。近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涉案車輛發生事故后,車輛實際所有人將車損險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修理車輛的汽車服務公司,該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要修理費用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汽車服務公司的訴請。
案件回顧
2020年9月18日,趙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一輛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運送石塊,卸貨時操作不當致平板掛車側翻,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趙某負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趙某向保險公司申請定損,某財險宣城公司工作人員現場查看發現平板掛車在投保后被改裝,固定安裝了貨廂,拍照取證但未定損,后平板掛車被送至原告宣城某汽車服務公司修理。案涉掛車登記在寧國某汽運公司名下,該公司為其在某財險宣城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后寧國某汽運公司未支付修理費,并向宣城某汽車服務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及授權委托書,將案涉平板掛車賠償等權益轉讓給原告。后原告向法院申請對案涉掛車維修費等損失進行評估,因評估機構無法對車輛進行實地勘驗未能成功評估,并退回了評估申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寧國某汽運公司所有的平板掛車在被告某財險宣城公司購買車輛損失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案涉掛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類型為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從現有證據看,該車加裝了車廂,改變了車輛裝載貨物的種類和使用范圍,使得整車重心升高,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事故中平板掛車發生側翻與車輛重心不穩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寧國某汽運公司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蓋章,視為被告某財險宣城公司已就《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對其盡到了說明提示義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寧國某汽運公司擅自違法加裝車廂致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有權拒賠。被告某財險宣城公司對投保人寧國某汽運公司抗辯,可以向受讓人即本案原告主張,故對被告某財險宣城公司關于平板掛車加裝行為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事故的,因此產生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加裝車輛時,要了解關于汽車改裝、加裝的法律規定及保險理賠的相關條款,同時也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進行重新評估,若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且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車險的賠償責任。
另外,在進行二手車交易時,應當注意車輛是否經過改裝、加裝及保險公司是否知曉等情況,也要在二手車買賣合同中約定保險過戶的細節等,以免在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賠付義務。
原標題:《私改車輛結構,保險公司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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