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投保中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未作提示或者說明的,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而在網絡投保過程中,由于投保方式的特殊化,保險人應當承擔怎樣的提示說明義務呢?
案例簡析
2023年2月,原告許某駕駛本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山西省晉中市昔陽縣留馬線下坡轉彎路段時,因雪天路滑且車輛超載、操作不當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及公路設施損壞,原告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案涉事故車通過網絡投保的方式在被告保險公司分別投有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原告超載駕駛事故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應予免責,并主張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裁判結果
經審理,網絡投保對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應從主動性、充分性、通俗易懂、方式多樣考慮,被告保險公司并未有證據證明以網頁、音頻、視頻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對本案原告進行了免責提示。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免責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說法
在網絡投保中保險人已做提示性設置,但投保人客觀上無需查看相應的免責條款即可完成投保,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從下列四方面考慮:
1、保險人的提示說明是否具有主動性。保險條款專業性高、理解難度大,尤其是免責條款關乎投保人的重大保險利益,因此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具有主動性特征和要求。
2、保險人的提示說明是否具備充分性。根據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充分性的認定應以是否達到致使對方注意的程度為標準。
3、保險人的提示說明內容是否通俗易懂。網絡投保時,保險人應使用盡可能簡單明晰的語言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說明,達到具備一般知識和智力水平的人都能理解的程度。
4、保險人是否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提示說明。當前,常見的提示說明方式有在網頁上使用不同顏色或字體進行標注、強制彈窗、自動播放視頻等。在判斷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時需要綜合所有提示說明形式進行判斷。
文字:喬天嬌
原標題:《【工作動態】網絡投保中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