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某保險公司產生合同糾紛,向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下稱“北京市檢四分院”)申請監督,經該院細致審查、找準癥結,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日前,北京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北京市檢察機關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典型案例,這起案件因實質性化解了金融糾紛并助推保險業規范治理、實現了良好辦案效果而入選。
1997年,王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購買人身保險,雙方訂立關于重大疾病等內容的保險合同,投保單“附加保險”信息欄為空白。某保險公司向王某提供了加蓋騎縫章的主險合同和附加險合同,主險內容為重大疾病等保險,附加險為人壽保險,年滿60周歲即可每年領取一筆養老金。王某連續繳費20余年,等到2020年年滿60周歲時,便要求保險公司按附加險約定向其支付養老金。但該保險公司認為,王某并未投保附加險,雙方就此產生糾紛。
王某心有不平,以保險合同糾紛為由,于2020年11月起訴某保險公司至北京市某區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對王某的訴求未予支持。隨后,王某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某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遂向北京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駁回其再審申請。
“檢察官,我購買這個保險就是為了領那筆附加的養老金,不然我為啥二十幾年前每年掏上千塊錢購買這個保險呢?那可是一大筆支出啊!今天我就要講講這個理,他們當時給我提供了加蓋騎縫章的兩份合同說能賠,現在又不給賠,他們這是欺騙!”2022年10月,年逾花甲的王某向北京市檢四分院申請監督時,情緒激動地向檢察官說。
辦理該案的北京市檢四分院副檢察長、一級高級檢察官王志民對案件卷宗進行了仔細審查,發現案涉保險單附加險一欄為空白,王某所繳保險費與主險所附繳費標準一致,繳費對賬單顯示險種名稱為主險。“王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投保附加險或某保險公司承諾就附加險進行承保,所以法院沒有支持王某的訴求并無不當。”
為什么王某會如此堅持認為自己當年買了附加險?如今事情已經過去了20多年,保險經辦人都找不到了,如何還原王某當年購買保險的經過?
北京市檢四分院檢察官助理袁夢銀告訴記者,王某曾提到,保險公司向其提供加蓋騎縫章的主險合同和附加險合同的事情。于是辦案組決定把審查重點放在原始合同上。在與王某及其律師多次溝通后,王某拍攝了展示騎縫章的兩份原始合同的視頻遞交給檢察院。辦案組發現,保險公司確實提供了帶有騎縫章的合同,只不過附加險那一欄沒有填寫任何內容。“我們認為,本案存在兩份保險合同加蓋騎縫章、投保單和保險單上記載的相關信息不準確的情況,對王某在購買保險時起到了誤導作用,保險公司存在工作不規范的問題。”檢察機關于是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了改進工作的口頭建議,該保險公司表示接受。
同時,針對王某關于實現保險利益訴求的實際需要,北京市檢四分院一方面對其釋法說理、闡明其訴求不被法院支持的原因;另一方面與保險公司講明其自身工作不規范才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解,需要承擔一定責任,最終推動雙方達成解除合同并退還保費的和解方案。在和解方案推進過程中,王某最終因為個人原因,仍然選擇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并對檢察機關的工作表示認可,一場保險糾紛就此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