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施工將人砸傷
保險公司稱非交通事故拒賠
近日
湘陰縣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5日,甲公司的雇工楊某在工地上駕駛吊車吊取鋼筋,其因操作失誤撞傷魏某,魏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4萬余元。后經鑒定,魏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后,魏某到交警隊報案,交警隊調查后認為此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而不予受理。魏某多次與甲公司、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均無法協商一致,遂將甲公司、楊某、保險公司訴至湘陰縣法院,要求甲公司、楊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2250.9元。
甲公司辯稱, 他公司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魏某的損失應由兩保險公司支付。
財險公司辯稱, 涉案車輛僅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案涉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故不應由他公司承擔,應由涉案車輛的商業險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特種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人保公司辯稱, 案涉車輛的交強險由財險公司承保,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魏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吊車作業中未盡到安全審慎的注意義務,自身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審理
湘陰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函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
本案中,楊某駕駛的重型專項作業車在進行作業時發生事故,造成魏某受傷,可比照交強險合同約定的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魏某主張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楊某作為重型作業車的專業操作人員,在駕駛案涉車輛作業時由于一側被掛住,放下鋼筋時回彈從而導致魏某受傷,對該事故發生所起作用大、過錯嚴重,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楊某是甲公司雇請的司機,楊某的責任依法由甲公司承擔。因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對魏某合法有據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甲公司承擔。
魏某應獲得賠償的項目及金額經湘陰縣人民法院確定共計321240.91元。遂判決由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98000元,由人保公司在三責險限額內賠償118972.62元。一審判決后,人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車輛作為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其事故發生在吊卸作業中而非發生在正常道路行駛中,那么,此時是否應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8〕345號)中明確函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且交強險制度作為一種強制性保險,其設立的目的是以該強制性責任保險保障受害人能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為目的,具有強烈的保障性。
本案中,涉案事故雖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被保險車輛作為特種車輛,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行駛,且在實踐中該類車輛發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業過程中,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理應明確清楚。若將吊車的被保險范圍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則違背了交強險的設立宗旨,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可以得知,即使并非通常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但為了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救濟,其損失也應比照該條例,由保險人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
供稿 | 朱靜 編輯 | 付琦
初審 | 肖友良 復審 | 蔣軍
原標題:《吊車施工傷人,保險公司稱非交通事故拒賠?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