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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交費一小時后發生事故,但保險合同約定次日零時生效,能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魯法案例【2023】688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22日16時30分,蔡某駕駛朋友吳某的小型轎車,沿單縣舜師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單縣舜師路時代廣場北門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車輛損壞。交警認定,蔡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吳某稱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在投保時處于脫保狀態是知情的,但未告知其可以選擇交強險即時生效,交強險保單生成時間為2022年8月22日15時36分,事故發生在保單生成之后,故李某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稱保單載明交強險于2022年8月23日0時起生效,事故沒有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中,保險公司明知承保車輛在投保時交強險已脫保,卻未告知投保人可以選擇交強險即時生效,剝奪了投保人對于交強險生效時間的選擇權,致使涉案肇事轎車在保單生成后至合同約定的生效時間即次日零時之間的時間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不利于實現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不利于保護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單中載明的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22年8月23日0時起算的條款對于投保人不發生效力,交強險保險期間應自合同成立之時(即保單生成之時)即2022年8月22日15時36分起算,涉案交強險保險期間應為2022年8月22日15時36分起至2023年8月21日15時36分止。本案事故發生在2022年8月22日16時30分時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李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
法官說法
國家設立交強險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具有公益性及強制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廳函(2009)91號)對交強險的承保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根據我國交強險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保監會上述通知精神,法律法規并未強制要求交強險即時生效,而是賦予投保人對于交強險生效時間的選擇權,并鼓勵保險公司采取適當方式實現交強險即時生效。保險期間關系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重要利益,投保人投保交強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即時降低被保險車輛的風險,交強險保險合同立即生效更符合投保人的保險目的和合理預期,保險公司作為優勢地位一方,應當告知投保人對于交強險生效時間具有選擇權。
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但現實生活中,仍有部分車主存在僥幸心理,不按時投保交強險,一旦產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來源:單縣法院
轉自:山東高法
原標題:《交強險交費一小時后發生事故,但保險合同約定次日零時生效,能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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