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事故的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能否拒賠投保人主張的車輛損失?
2017年5月18日凌晨5時許,楊某駕車不慎碰撞路邊房屋圍墻,造成車輛及圍墻損壞,但直至當天中午,楊某才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后出具《證明》,載明上述事故經過,并認為因楊某未及時報警,致使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查清。后楊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8682元、評估費2300元。
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楊某為事故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但楊某在案涉事故發生后,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報警,也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及成因無法查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主張對無法確定的損失部分免賠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律課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及時通知”義務,旨在讓保險人盡早知道事故發生原因、固定現場證據和查明損失情況等,避免因保險理賠引發爭議,保障保險利益充分實現。駕駛人本人有無存在禁駕等情形,也是確定保險人能否依約免除賠償責任的關鍵依據。
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對其主張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容易給社會公眾造成“只要買了保險,保險公司無論何種情況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誤解,滋長一些駕駛人想方設法逃避自身責任的僥幸心理,進而鋌而走險變造、偽造事故現場導致相關事實無法查清,甚至造成傷者得不到及時救助而出現嚴重傷亡情況等。因此,本案作出保險公司拒賠的裁判結果,不僅守護了公平正義,更是以司法裁判的正能量引導人民群眾規范駕駛、文明出行,培育了社會誠信。
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車主應該怎么做?
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如果不及時報警或者通知保險公司處置事故,會導致事故的性質及形成原因、損失情況、責任承擔等無法查明,極有可能會承擔無法獲得保險理賠款的法律風險。因此,在駕駛車輛時,務必要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規范駕駛,以保障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報警報險,固定事故現場,切忌自作聰明任意駛離現場;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報警報險的同時還應當立即停車搶救傷者并送醫,如因搶救傷者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原標題:《車主一個舉動,保險公司拒賠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