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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賠償?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14日,高某駕駛大型臥鋪客車與發生故障停在路邊未設置安全警告標志、未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馮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乘坐大型臥鋪客車的原告何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在興安盟人民醫院、內蒙古民族大學附屬醫院、沈陽醫學院附屬中心醫院進行住院治療137天,診斷為:骨盆骨折、足部開放性損傷伴骨折、皮膚挫傷、肺挫傷、胸腔積液、腰椎骨折、肋骨骨折,支出醫療費170976.80元。后原告傷情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案涉大型臥鋪客車所有人為被告某運輸公司,司機高某與某運輸公司系雇傭關系,同時某運輸公司為案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限額 7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治療終結后,要求某運輸公司和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0余萬元,但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運輸公司司機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賠付。雙方就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故原告訴至通遼鐵路運輸法院。
法官經審理查明,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法有效。案涉交通事故運輸公司司機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案涉車輛乘車人何某在事故中受傷,支出醫療費170976.80元,經鑒定何某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的主張不成立,遂判決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何某的各項損失共計440463.82元。
爭議焦點
乘客乘車過程中意外受傷致殘,保險公司能否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法官說法
運輸公司車輛司機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承擔主要責任,那么保險公司為什么不能按事故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呢?
因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障的是運輸公司在運輸合同過程中給旅客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由運輸公司承擔賠償的部分,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乘車人何某在乘車過程中并無過錯,故運輸公司應對何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運輸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履行保險責任。即保險公司履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基礎是運輸公司與何某的運輸合同關系,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權法律關系。
運輸公司與何某之間訂立的是運輸合同。當運輸合同成立時,運輸公司的義務是將乘客何某安全送到目的地,若乘客在運輸中受傷,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基于運輸合同而形成的合同關系并不會因存在另一侵權方而產生影響。而保險公司主張的按責任比例賠償,依據是交警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事故雙方責任的劃分,保險公司不能直接主張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但其可以在向乘客何某賠償完畢后向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對方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追償。
溫馨提示
隨著綠色發展理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因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僅可以減少城市擁堵,還能降低空氣污染。但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如果遭受意外傷害,要勇于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例如本案,乍一看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似乎合情合理,但實則是在混淆視聽,不同法律關系對應的賠償辦法是截然不同的,作為乘客,要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維權方式。
文字、排版 / 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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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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