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人選擇購買保險抵御未知風險。在外賣行業高度發達的今天,提供配送服務的外賣騎手承受著較高的風險,騎手本人或其所在勞務公司一般均會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以提高其風險抵御能力。本案中,騎手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以存在免責條款為由拒賠。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如何判定?保險公司拒賠是否有理?
基本案情
老范(化名)就職于某勞務公司,是一名專職外賣騎手。為降低騎手外出送貨發生意外的風險,騎手每天首次通過外賣平臺接受訂單配送任務后,該勞務公司均會為騎手購買一份意外傷害責任險,該保險保費約3元,保險期間一般為被保險人當日第一次接單開始至當日24時,最長可延續至次日凌晨1時30分。
2020年12月12日,老范通過某外賣平臺接到配送任務后,勞務公司通過在線投保平臺向某保險公司為其購買了個人意外傷害責任險,保險期間從2020年12月12日10時54分起至2020年12月13日1時30分止,保險期間內猝死保額60萬元。同時,保險說明中載明“因既往癥導致的猝死屬于除外責任”,并載明猝死應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同時對 “既往癥”的疾病范圍進行了羅列。
接單后,老范外出配送訂單,并于當晚九點左右結束最后一份訂單的配送返回家中。12月13日凌晨0點30分,老范突發頭痛,被送往醫院就診,后不幸于當日5時因腦干出血死亡。老范去世后,其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60萬元。不料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稱老范在“非工作時間”因“既往癥”“猝死”,屬于保險單中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因而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老范的家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保險金60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老范家人支付保險金60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余錦霞
保險是一種分散風險的法律行為,投保人依照約定向保險人支付費用,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照約定承擔給付責任。基于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擁有專業技術優勢的保險人應當對涉及對方當事人重大利益的條款進行提示說明,以使最終成立的保險合同建立在雙方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含義的基礎之上。
根據《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就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否則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案涉保單約定:“本保單項下猝死定義: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急性癥狀發生后即刻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中因既往癥導致的猝死屬于除外責任。”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上述免責條款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勞務公司投保時履行了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
關于提示注意義務,投保單、保險單等保險憑證應采用較大字號、特殊字體、顏色、符號等突出標記應注意的條款,且必須達到足以使理性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本案在線投保平臺產品詳情的“保險說明”選項可以由投保人點開閱讀,但投保人是否點擊閱讀均不影響案涉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說明”一欄與保險訂單號、訂單狀態等信息并列,未顯示明顯突出或著重標記,且免責條款的內容與其他條款內容表現形式并無二致,并未以特殊字體、顏色、符號的明顯標志作出提示,故無法證明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注意義務。
關于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進行明確說明;并應結合說明內容、對象,調整明確說明的程度,若內容通俗易懂,則說明無需過于復雜,若內容概念晦澀,則需深入說明。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提交投保流程公證書,也無法當庭演示投保過程,且不能提供投保人簽訂的投保單和其他相關憑證,故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法院做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保險公司應不斷提高誠信經營和合規意識,規范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特別是在涉及免責條款時,應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這不僅是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障,更是對其自身商業利益的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第一款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
第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來 源丨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素 材 | 金融庭
通訊員 | 陳然 張子恒
責 編 | 鄭育婷
編 輯 | 湯楚茵
原標題:《騎手深夜猝死,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