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嵐縣人民法院 嵐縣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李某甲通過某保險公司經理李某乙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并交納保費200萬元,約定保險合同到期后保險公司支付李某甲保險現金價值。2020年,李某乙因收取眾多投保人保費未入賬案發,被法院以貪污罪、詐騙罪定罪處罰。2021年9月,案涉保險公司向李某甲退還保費200萬元,剩余保險現金價值449 478元未支付,由此形成訴爭。李某甲訴至法院后,保險公司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系李某乙偽造,保費被其據為己有未入賬,該公司與李某甲并未建立保險合同關系,不應承擔保險現金價值的支付義務,且李某乙構成犯罪,應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保費在另案中認定被李某乙貪污,李某乙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案涉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故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李某甲剩余保險現金價值449 478元。
典型意義
加強對包括個人投資者在內的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對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激發市場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財型保險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保險合同糾紛亦日益增多。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社會示范功能,運用司法裁判的指引、評價、教育功能,幫助市場主體樹立崇尚法治、規范經營、恪守誠信、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及妥善化解糾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法院的職責所在。本案中,法院嚴格按照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原則,在查明事實和厘清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責任的基礎上,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剩余保險現金價值,強化了金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維護了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更加符合保險的可預見性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同時,通過法院司法裁判,一是指引保險公司要強化內控管理,加強內部人員合規教育和監督,嚴格履行審慎審查義務,積極全面履行合同責任;二是提醒教育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要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謹慎通過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業務人員在非營業場所辦理投資理財業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原標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三】李某甲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公正高效辦理民刑交叉案件、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