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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女性維權課堂 | 個人名下的不同車輛發生碰撞是否能獲得保險理賠
案例
張清清(化名)和李華(化名)系夫妻,婚后二人因工作需要購置了兩輛車,均登記于張清清名下,車牌號分別為:云*12345、云*22233。2022年12月5日,張清清在保險公司為兩輛車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
2023年2月1日,李華駕駛云*12345車輛倒車進入車位時,與停放在旁邊車位的云*22233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張清清向保險公司申請出險。經保險公司認定,本次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后云*12345車輛維修花費8600元,云*22233車輛維修花費12000元。但保險公司以云*12345、云*22233車輛為同一被保險人,不能視為第三者為由,拒絕賠償。張清清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但保險公司均拒絕賠付,遂張清清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結果: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張清清云*12345車輛維修費8600元,云*22233車輛維修費12000元,合計20600元。
分析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首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通常為“一車一保”,即一輛車對應一份保險合同。從合同相對性看,即使是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發生事故,事故車輛之間也構成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方,應按照各自的保險合同關系進行處理。本案雖為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發生事故,但保險合同關系是獨立的。另外,第三者的區分應當以財產本身為標準,而不是以財產所有權人為標準。故保險公司不能因車輛系同一人所有而拒絕賠付。
其次,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商業保險性質,其設立目的系保證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損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救濟,從而保護不特定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保險公司擬定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家庭成員的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并且針對免責條款該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及說明義務。但該條款的設立目的是為規避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而騙保的道德風險。當下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個人名下同時登記多輛車的情況已非常普遍,個人名下的不同車輛由不同駕駛人駕駛并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能排除人為制造事故的情況下,若保險公司不進行賠付,既背離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也不符合保險設立分散風險、填補損失的理念。
案例分析律師
王凡律師:云南鼎麒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自加入鼎麒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工作,精益求精,力求為當事人提供有溫度的法律服務。
原標題:《以案說法·女性維權課堂 | 個人名下的不同車輛發生碰撞是否能獲得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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