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商業險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8月8日00時至2020年8月7日24時止。2020年8月7日22時5分許,原告駕駛小轎車與重型半掛車在高速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9日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為主要責任,案外人半掛車司機為次要責任。事故發生時原告的駕駛證狀態為超分(駕駛證違章累積扣分達到12分),但駕駛證未被相關部門扣留。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經保險公司定損為45000元、拖車費為585元。原告要求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以原告駕駛證超分為由拒賠。
爭議焦點
駕駛證狀態為超分,是否影響保險理賠?
案例評析
原、被告之間形成的車輛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應確認為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本案而言,原告就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被告應依約賠付保險金。但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是超分狀態,依規應由相關執法部門暫時收繳,而根據商業險相關條款,機動車駕駛證在收繳、注銷期間并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屬于責任免除的情況,故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駕駛證雖處于超分狀態,但是并無證據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存在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等情形,不屬于雙方保險條款約定無證駕駛的情形,即使駕駛證扣留期間的駕駛資格應受限制,但資格受限制并不等同于資格喪失或者未取得駕駛資格。
裁判結果
被告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原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0100元、拖車費585元。該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廣大司機朋友們,當駕駛證違章累積扣分達到12分時,應及時去車管所或交警部門接受處理,參加學習,并考試相關科目,通過后可恢復駕駛證。在日常生活也要時刻謹記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思想上樹牢安全駕駛意識,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依法駕駛、安全用車。
供稿:楊璟娟
原標題:《【以案釋法】駕駛證處于超分狀態 是否屬于保險免賠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