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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機無營運車輛上崗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17日2時30分,被告王某駕駛其所有的魯C×××××號車(系營運貨運車輛)與原告張某駕駛的魯C8××××號車相撞,車輛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起訴要求賠償車損17 000元,并提供維修結算單予以證實。被告王某辯稱,事故屬實,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則辯稱事故屬實,交強險已賠付,發生事故時被告的上崗證已過期,故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在某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出示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該條款已加黑加粗,且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中投保人淄博某運輸公司已蓋章確認,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對該條款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駕駛涉案營運性機動車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王某的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上崗證)系對旅客運輸的許可證書,非貨物運輸許可證,且于2021年5月26日到期,因此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述有關財產損失的責任免除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涉案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應由侵權責任人承擔。王某認可其系涉案的魯C×××××車輛的所有人及駕駛人,故應認定王某為涉案事故的侵權責任人,依法承擔對張某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車輛損失費17 000元。
以案釋法
本案涉及的核心問題在于,肇事司機未取得營運貨運車輛上崗證(即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駛相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肇事司機未取得營運貨運車輛上崗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并不少見,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有觀點認為肇事司機有無上崗證并不影響其駕駛車輛的資格,亦不能顯著增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而增大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保險公司僅依據肇事司機未取得上崗證而要求免責,明顯有違公平,故肇事司機無相關從業資格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也有觀點認為肇事司機未取得營運貨運車輛上崗證,違反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故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免責。本案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依約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免責,故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免責。對此,筆者認為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商業三者險合同關于免責條款的約定不存在無效情形,系有效條款
依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亦即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是駕駛員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基本職業資質,是道路運輸安全的基本保障,未取得從業資格不得駕駛營業機動車。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淄博某運輸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某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用突出的加黑字體向投保人予以明示,且投保人已經蓋章確認知曉該免責條款,且該免責條款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無效情形,屬于有效條款。
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屬于情形除外條款,并非完全免除保險公司應負的保險責任與合同義務
一般而言,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三種類型,分別為情形除外、原因除外、損失和費用除外。本案中“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免責條款的約定屬于情形除外類型,即只要符合所列舉的情形,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不強調免責事由與事故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由于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和偶然性,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的。駕駛員在“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情形下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作為射幸合同的一項合同規則,并非完全免除保險公司應負的保險責任與合同義務,只要保險公司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后,在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保險公司就可依約不負賠償責任。
三、駕駛員未取得營運貨運車輛上崗證,在駕駛涉案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符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關于免責情形的約定,保險公司應當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薄兜缆愤\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币罁贤栽冈瓌t,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愿約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系當事人自愿訂立,其數額、范圍、免責事項均由當事人約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淄博某運輸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的肇事司機王某未取得營運貨運車輛上崗證,在駕駛涉案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責,于法有據,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原標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丨肇事司機無營運車輛上崗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