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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酒駕出事故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可有些人還是明知故犯
給別人造成損失
若是肇事者“失聯”
保險公司也拒絕賠償
受害者該如何維權?
△ 點擊觀看天津電視臺《都市報道60分》報道
案件簡述
1月某日晚上10點多,李某駕車正在路口等紅燈,其后車輛的駕駛員張某因醉酒剎車不及時,撞到了李某的車輛上。車輛受損嚴重,李某也受了傷。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遲遲聯系不上張某,只好自行承擔了車輛的維修費用及檢查、治療的費用。隨后,李某找到張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可保險公司也拒絕支付費用。李某遂把張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
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
保險公司不服訴至天津三中院
保險公司
這次事故完全是張某的醉駕違法行為造成的,不在保險范疇內,不應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
當事人李某請求張某投保的保險公司
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公司在賠償之后可以
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張某去追償
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我們常常聽到“酒駕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都拒賠”,這一說法是不準確的。更嚴謹的說法應該是酒后駕駛出現的交通事故的損失,所投的商業保險都是拒賠的。而交強險是法定的機動車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以維護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
投保人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明確由侵權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賦予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后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體現出了交強險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特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以案釋法 | 酒駕出事故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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