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兼職跑滴滴 保險拒賠有依據

私下兼職跑滴滴 保險拒賠有依據
2020年01月05日 08:12 新浪科技綜合

  來源:法制日報

  私下兼職跑滴滴保險拒賠有依據

  本報記者  王 瑩

  本報通訊員 林長春 胡麗麗

  私家車變身網約車,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正常賠付?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例。

  2017年,劉師傅在汽車租賃公司“以租代購”一輛汽車,租賃公司為該輛汽車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險種。同年,劉師傅利用該車從事網約車的營運活動,并在一次接送滴滴乘客的過程中不小心碰到了花圃,車身受損,車上一人受傷,劉師傅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到現場后,依照程序進行現場查勘,并把車輛拖到其推薦的修理廠進行定損修理,維修金額合計54182元,拖車費600元。租賃公司先行墊付車輛維修和拖車費用后,依照賠付流程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賠償,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經過多次交涉未果,租賃公司向鼓樓法院提起了訴訟。

  租賃公司表示,該車輛已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并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且是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定損維修金額也未超出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

  保險公司則認為,租賃公司就涉案的客車以非營業車輛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但實際使用人劉師傅卻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網約車的營運活動,故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改變,并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車損險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租賃公司作為車主及劉師傅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并未約定劉師傅如何使用車輛,對劉師傅使用案涉車輛從事網約車活動也未予以制止,甚至默許該行為,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車損險賠償責任,駁回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在本案中,劉師傅駕駛的轎車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其行為可導致車輛使用頻率、行駛里程等顯著增加,危險程度也隨之增加。此外,當事人雙方在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對“被保險人改變機動車使用性質未盡通知義務,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已用黑色加粗字體作出特別提示,所以,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車損險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在車輛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存在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因素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滴滴保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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