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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兩年保費后,保險公司要求更改條款,投保人不同意能退費嗎?
保險公司在理賠資料中,
發現投保人有腰椎疾病,
要求變更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經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后,
卻因退費問題產生爭議,
退還全部保費還是保單現金價值?
近日,
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19年,唐某某在某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產品(主險安心百分百,附加一年期短險e生保、附加意外傷害、附加住院日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對唐某某進行健康詢問和記錄,并用唐某某手機進行電子投保。投保后,保險公司客服對唐某某進行電話回訪,確認唐某某是否了解保險產品內容,未對其是否患有腰椎疾病進行詢問。
唐某某在2019年、2020年先后向被告支付了保費5027元、5219元。2021年5月,唐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遂向被告申請理賠“住院日額保險金”即住院期間的每日補貼。
保險公司在唐某某的索賠資料中,發現投保人有腰椎疾病,遂發函向唐某某提出對保單的承保條件予以調整,要求對腰椎側彎畸形等疾病及其并發癥予以免責。保險公司要求于2021年7月6日前復函給公司,否則視為拒絕接受新的承保條件,該保單將被解約處理。
唐某某收到函后,未將該函回復給保險公司,而是直接前往保險公司營業部溝通。唐某某認為保險公司改變了保險合同條款而拒絕在該通知函上簽字,并要求按其交納的保險費10246元全額退款,而保險公司則認為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單現金價值2190元退款,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保險合同的相關保險條款和詢問內容是否向原告唐某某進行說明和解釋,應當由保險人舉證。保險公司提交保單載明的詢問項目未包含腰椎疾病,保險公司提交的錄音資料等證據也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另行詢問投保人是否有腰椎疾病,保險公司不能證實原告唐某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原告唐某某并未違約或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損失,故法院對原告唐某某要求保險公司返還全部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該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我國對投保人告知義務采用的是詢問告知主義,即投保人只需如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即可,對保險人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無須主動告知。司法實踐中,如果保險人主張其對投保人詢問的項目超過了投保書中列明的項目,投保人有異議的,應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于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列明的“其他”等概括性條款,由于詢問的事項沒有具體內容,擴大了投保人回答的范圍,加重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應視為保險人沒有詢問,由保險人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對保險人已經明確詢問的事項,投保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來源: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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