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法院成功審結一起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糾紛,保險公司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追償賠償款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依法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余某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動車,在某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時,遇王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同樣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結果兩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余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余某和王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在本次事故中,當事人王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該保險公司已依法全額賠付。余某對此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依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余某應當向該保險公司賠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將余某訴至法院。
法院裁決
武穴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車受損,余某承擔50%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向王某某賠償了車輛全部損失9060元后,依法享有代位行使王某某對第三者即余某請求賠償該款項50%的權利,故保險公司訴請余某支付其代為支付的賠償款453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余某向原告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4530元。
法官說法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編輯 | 李佳慧
原標題:《【以案普法】保險公司代位賠償后,是否有權依法向第三人追償?武穴法院帶你一探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