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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停運損失誰來承擔?
魯法案例【2023】581
(圖源網絡 侵刪)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已就保險合同中停運損失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那么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誰來承擔?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5日上午,賀某與李某各自駕駛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行至某路口時,兩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賀某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賀某駕駛的車輛系案外人自某汽車出租公司承租后又向其出租的,其駕駛該車輛從事出租運營,營運收入為其個人所有。同時,該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甲保險公司已就商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某汽車出租公司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已將李某所駕駛車輛的維修費用賠付完畢。因李某亦駕駛其車輛從事網約車工作,本次事故導致停工14天。因停運損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將賀某、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停運損失6200元。
賀某辯稱,其不承擔停運損失。甲保險公司辯稱,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其已就商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故其不予承擔。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本案中,賀某駕駛機動車與李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賀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事故責任。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且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因賀某駕駛的車輛系案外人自某汽車出租公司承租后又向賀某出租的車輛,賀某未提供證據證實車輛出租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依法應由該車輛使用人賀某承擔賠償責任。因李某主張的系車輛停運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且保險公司已經就商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對李某主張的停運損失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信。綜上所述,對李某主張的合法有據的停運損失,依法應由賀某予以賠償。
最終,法院核定李某的合理損失后,判決賀某賠償李某停運損失4300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商業保險合同中若約定了對停運損失不予賠付的相關免責條款,同時保險人對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法定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那么該免責條款則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對停運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賀某未提供證據證實車輛出租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依法應由該車輛使用人賀某就李某的停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原標題:《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停運損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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