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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強基 以案釋法】保險公司理賠后可向造成損失的實際侵權人代位求償
駕駛員老張在為某貨運部
承運一批百貨的過程中遭遇車輛側翻,
致車上貨物部分損毀。
這批貨物曾被某貨運部投保運輸保險,
車輛側翻造成的貨物損失由保險公司理賠后,
老張卻被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顧
2020年8月5日,老張為昆明市官渡區某貨運部承運百貨,貨運部在保險公司處為該批貨物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約定由保險公司對相關貨物承擔運輸保險責任。2020年8月6日,老張在駕駛車輛運輸貨物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發生車輛側翻,并導致所載貨物部分損毀。為此,貨運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通過評估鑒定確認了貨物損失為211,617.71元,并向貨運部進行了賠償。之后,保險公司將交通事故侵權人老張訴至法院,要求老張支付保險公司保險代位賠償金220,333.96元(包含保險理賠款211,617.71元、公估費8,616.25元、查勘定損伙食費100元)。
法院審理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合法的代位求償權應受到法律保護。新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貨運部委托老張承運的貨物在交通事故中部分受損,該損失本應由事故的實際侵權人老張向貨運部進行賠償,但因貨運部針對該貨物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貨運部進行理賠后,依法取得了代位行使貨運部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保險公司可以代位求償的范圍:保險理賠款屬于保險公司實際賠付給被保險人并依法可求償的范圍,法院予以支持;公估費和查勘定損伙食費屬于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依法應負擔的正常支出,不屬于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必然損失,也不在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范圍內,故法院不予確認。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由老張賠償保險公司保險理賠金211,617.71元,同時駁回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以下幾點:一、保險代位求償具有法定性。在我國,保險代位求償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保險人所享有的此項權利具有法定性,無需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而產生。二、保險代位求償具有從屬性。保險代位求償行使的先決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有權要求第三者賠償,當第三者由于侵權或者違約的行為損害被保險人的財產,且該損害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若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使得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彌補,則被保險人向第三者主張賠償的權利依法相應地轉移給保險人。三、保險代位求償具有限制性。保險代位求償的范圍以保險賠償金額為限,保險人只能在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原標題:《【普法強基 以案釋法】保險公司理賠后可向造成損失的實際侵權人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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