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開票不修車,保險公司賠不賠?法院:不賠!
車輛未實際維修,僅開具維修費發票就要求保險公司以鑒定的維修費用最高額度賠付,保險公司賠不賠?
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了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執行案件,駁回了車主對車輛維修費的執行申請。
2019年8月,田某從某二手車公司購得二手奧迪A8L轎車一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責任限額為352000元。2019年10月,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需維修費351620元,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憑修理費發票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評估金額351620元內賠付車主車輛修理費,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田某在未實際修理車輛的情況下,持修理廠開具的維修費發票,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發票金額351620元賠付維修費。保險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后,法院執行干警現場核實,案涉車輛確未修理,法院認為車輛并未維修,未實際產生修理費用,裁定駁回車主要求維修費的執行申請。經二審法院復議,維持了原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許開具發票。”據此,開具發票的前提為經營業務實際發生。
本案中,車主復議自認與修理廠簽訂《車輛維修協議》,先開具發票領取保險金后再行決定修車,可見雙方之間并未實際發生經營業務,在經營業務尚未發生和實際存在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明顯違反前述行政法規與規章的規定,故車輛未實際維修,僅憑發票保險公司可不予賠償。
來源|執行局
原標題:《開票不修車,保險公司賠不賠?法院:不賠!》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