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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購車險就出事故,保險公司能否以“次日零時生效”為由拒賠?
為愛車繳納保費后
通常情況下
保單在次日零時“生效”
但在繳納保費至次日零時的時間段內
如果發生事故
投保人能否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近日,仙桃法院道交審判團隊依法審結一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11月29日,張某在仙桃某保險公司為其名下的一輛轎車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張某繳納保費后,保險公司生成電子保險單,收費確認時間、投保確認時間、打印時間均為2022年11月29日18時45分,保單顯示保險期限自2022年11月30日0時至2023年11月29日24時。
2022年11月29日21時20分,張某駕駛該車與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保險公司對徐某的醫療費票據、鑒定報告均無異議,但認為保險事故并非發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拒絕理賠,徐某遂將張某及案涉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保險人在兩份保單上均載明“次日零時生效”,但未征得投保人張某同意,直接將張某繳納保險費至次日零時期間的保險利益排除,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險人未舉證證明對該條款履行了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因此,該兩份保單上載明“次日零時生效”不產生效力,不能約束張某。張某交納保險費后即完成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自然應享受保險利益。最終仙桃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徐某各項損失共計14.8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通常情況下,投保人認為交完保費后保險合同便生效,但很多保險公司以行業慣例為由將起保時間定為次日零時,致使投保人在繳納保費到起保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喪失,保險人也在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規避了保險責任,這種行業慣例不僅不能充分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得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險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顧,與保險法立法宗旨相悖。因此,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要對保單的保險責任、交費方式、保險賠償或給付辦法、除外責任、退保手續及退保金額等重要問題進行詳細詢問,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原標題:《剛購車險就出事故,保險公司能否以“次日零時生效”為由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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