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發的交通事故,
每次事故發生后,
都會出現的汽車維修廠老板,
這是巧合,
還是暗藏鬼魅......
近年來
隨著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
保險詐騙案件也呈上升趨勢
尤其是車輛保險
本是車主的“護身符”
卻被一些不法分子
和汽車修理廠異化為“發財險”
這些人動起了“歪念頭”,
試圖使用各種手段騙保“薅羊毛”
嚴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
案件經過
近日,某保險公司到錫林浩特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稱:其公司出險員桂某某有騙取車損險的行為。
接報警后,經偵大隊組織精干警力迅速對線索開展偵查,通過調取保險理賠現勘照片、事故出險和理賠記錄、理賠資金交易等數據,從桂某某近四年的2000余起出險記錄中梳理出200余條有效線索,且200余條出險記錄均與楊某經營的修理廠及其周邊人員有關聯。由于桂某某具備豐富的出險理賠經驗,伙同具備維修經驗的楊某進行犯罪,案件的高度專業性給辦案民警帶來了難度。通過辦案民警實地走訪保險公司、銀行、交警等多個部門,調取大量的證據材料,連續多日梳理研判案情,從細枝末節中抽絲剝繭,將案件真相一一還原。
經查:桂某某出現場的定損記錄存在大量事故車輛同一起事故不同時間段在不同公司重復報險行為,并分別獲得賠付,且桂某某還伙同修理廠楊某偽造涉水事故現場騙取保險賠付,初步查實桂某某、楊某兩人涉案百余起,涉案金額100余萬元。民警于近日將桂某某、楊某兩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獲歸案,在大量的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桂某某、楊某已被錫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調查中。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 警方提示 ·
●保險詐騙行為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險管理秩序,直接損害的是廣大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提醒那些心存僥幸、妄想通過保險詐騙獲取不義之財者,要放棄幻想,遵紀守法,通過誠實勞動獲得合法收入,一旦伸手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廣大市民朋友深刻認識到保險詐騙的危害性,遠離保險詐騙,如發現身邊有涉嫌保險詐騙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保險公司更應建立健全承保、理賠、保單變更等環節的審核、風控機制,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杜絕內外勾結實施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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