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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傷者分別于車上、車外遭受雙擊,保險如何理賠?
原創 肇法君 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遭遇交通事故,
如果乘車人員在車上和車外
均不幸因車輛撞擊而受傷
保險理賠責任應當如何劃分呢?
請看今日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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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提要
交強險、乘客險和第三者商業險
應根據傷者身份轉化劃分理賠責任
02
案情回顧
3月4日,田某駕駛車輛搭乘杜某行駛至二廣高速段時,因操作不當致小車碰撞中央金屬護欄而發生交通事故,杜某受傷。
其后,杜某在下車往中央護欄內撤離時,因后面車輛剎車不及時撞向田某車輛的尾部,田某車輛再次撞到杜某,杜某再次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田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后面車輛的駕駛人何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杜某無責任。經查,田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10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和1萬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何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
03
法院審理
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杜某在交通事故中被兩次撞擊,根據受傷程度,第一次撞擊損傷占30%,第二次撞擊損傷占70%。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杜某兩次撞擊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根據有關證據,杜某第一次撞擊受傷時正在車內,身份屬于車上人員,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理賠對象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胡某當時作為本車人員,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范圍,第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杜某的損失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萬元,不足部分由田某予以賠償。
在第二次撞擊時,杜某已下車,身份不再是本車人員,因此其損害賠償由田某、何某根據責任比例,在各自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理賠,不足部分由各自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04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對象認定問題。這兩種險設立的目的是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一條已明確交強險中的保險對象是,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第一場事故屬于單方事故,事故發生時,傷者處于車輛上,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賠償限額內理賠傷者損失。
第二次事故,傷者身份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人,因此適用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亦屬于第三者商業保險賠付對象,作為交強險的補充。本案對傷者身份進行細致劃分,明確交強險中“第三者”的范圍,為正確處理同類型案件提供了參考。
原標題:《以案說法 | 傷者分別于車上、車外遭受雙擊,保險如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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