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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相約 | 不知發生交通事故離開現場,保險公司要免賠嗎?
不知發生交通事故離開現場
保險公司要免賠嗎?
駕駛員稱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故而離開現場,保險公司卻認為未采取措施就駛離現場的行為構成保險條款規定的免責情形,不予理賠,法官會如何處理?今天,我們與法相約,一起來關注一起不知道發生的事故。
案情簡介
2020年底的某天,趙某某駕駛大型汽車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碰撞同向行駛騎行電動自行車的林某,致林某倒地受傷。事發后趙某某駕車離開事故現場。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趙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林某不負事故責任。
庭審中,趙某某認為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則認為趙某某事發后駛離了現場,符合保險條款規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人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免責情形,因此不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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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取決于以下兩點:一、保險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趙某某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二、趙某某駛離現場是否為免責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情形。
針對第一點,保險公司提交了由趙某某簽字確認的投保單、投保人申明等材料,趙某某對此也表示認可。但針對第二點,應當結合條款設立的初衷及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該條款所指行為應系駕駛員主觀故意逃避法律責任、客觀亦有駛離現場行為,不能片面理解為只要駕駛員事發后駛離現場,保險公司即構成免賠。
本案中,經調取交警隊事發后所制作的詢問筆錄及現場的視頻可知,趙某某事發時確系不知事故發生,其主觀上并不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因趙某某駛離現場導致責任難以認定或擴大損失,交警部門也未對其行為作出否定性的行政處罰。最終,法院認定林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未采取措施駛離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抗辯免責的常見理由之一,在審判實務中,要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考量,根據駛離行為是否系故意以及造成的后果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免賠。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員:事故發生后,肇事駕駛員應當第一時間保護現場,對傷者進行救助,承擔應盡的責任。
供稿丨陳牧云
視頻來源 | 荔枝網
原標題:《與法相約 | 不知發生交通事故離開現場,保險公司要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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