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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靜止狀態下,車上人員受傷,保險公司賠不賠?
案例素材來源:輝縣市法院
基本案情
劉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
行駛到某路段停在路邊檢查車況時
不慎從車上摔下
導致腰部受傷住院治療
經鑒定劉某傷殘等級為十級
造成各項損失共8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
劉某依據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以車輛處于靜止狀態
不屬于保險合同中
“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情形
不符合理賠條件為由拒絕賠償
多次協調無果后
劉某將保險公司訴至輝縣市法院
要求其支付賠償金5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劉某在保險公司投保
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
且如約履行了繳費義務
保險公司承保了該險種
并出具保險單
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
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法有效
雙方均應恪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該事故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
“保險期間內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
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
發生意外事故
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
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
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
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
負責賠償”
《保險法》
第三十條規定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
訂立的保險合同
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
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
和受益人的解釋”
本案中
涉案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條款是格式條款
保險公司和劉某對合同中
“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
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
不僅應包括車輛在動態行駛中的使用
也應包括車輛在靜止狀態下的使用
且本案劉某駕駛的為貨車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車輛存在問題
臨時停靠檢查車況
不慎摔下受傷
應系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
發生的意外事故
應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且在保險責任期間
劉某訴請保險公司依約理賠
法院應予支持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劉某
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
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保險金5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
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
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
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
第四條規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
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
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
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原標題:《車輛靜止狀態下,車上人員受傷,保險公司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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