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為自家摩托車買了駕乘險
約定自己為被保險人
其丈夫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后
保險公司是否需賠償?
請看法院如何認定
原告王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案外人發生交通事故,對方負全部責任。該摩托車系原告妻子向某所有,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時約定了被保險人為向某,保險期保險限額意外傷害醫療為5000元,意外傷害200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王某訴至安化縣人民法院,以駕駛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駕乘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為由,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意外傷害20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保單是一份以向某的人身意外為標的的意外保險,被保險人僅為向某,不保障其他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安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保單約定了被保險人為案外人向某,雖然原告王某是駕駛案外人向某所有的摩托車發生意外,但原告王某不屬于案涉保單所約定的被保險人,原告王某不享有保險利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法官的耐心解釋,原告也認識到其并非保單上的被保險人,服判息訴。
在購買車輛駕乘人員意外險時,要注意被保險人是否指定為特定人。若購買保險時指定了特定被保險人,他人駕駛該車輛并沒有保險利益,也得不到賠償,投保時建議選擇該車輛合法駕駛人為被保險人。同時,也要注意保險產品的免責條款和理賠程序。駕乘人員意外險的免責條款通常會規定一些特定情況下的免賠或者拒賠,例如酒駕、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此外,不同的保險產品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程序和材料要求,因此在購買前需要仔細了解相關規定,以避免后續理賠時出現不必要的麻煩。總之,購買車輛駕乘人員意外險時需要謹慎考慮,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并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寫保險申請資料,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023年 88 期 118 條】
供稿:梁曉聞
一審:姚 晶
劉清源
原標題:《【以案普法】駕乘險約定了被保險人,他人駕駛車輛能否得到賠償?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