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與法同行、知法守法。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揚法治精神、傳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陣地。周口中院開設「三川灋苑」專欄,結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圍繞社會關注熱點及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內容的普法作品,進行典型案例普法宣傳,滿足各類受眾多樣化的法律需求,切實增強普法工作實效。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15日
胡某從龐某處
購買小型轎車一輛
但未辦理過戶登記
2023年2月8日
胡某駕駛案涉車輛
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車輛損失
經查
龐某已為案涉車輛
在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時
案涉車輛被保險人仍為龐某
現胡某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要求車損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胡某不是本案適格主體
不應當向胡某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焦點是案涉車輛未辦理過戶登記
但已經交付
胡某對保險標的是否享有保險利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
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主張行使被保險人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
胡某與龐某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在雙方為案涉辦理過戶登記之前
龐某已將案涉車輛已經交付給胡某
胡某已經合法占有案涉車輛
是案涉車輛的所有人
胡某自動承繼龐某作為被保險人
投保的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對案涉車輛享有保險利益
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案涉車輛發生事故
導致車輛受損
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向胡某予以理賠
法院認定車輛損失共計3.1萬元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買賣車輛,雖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亦未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但只要車輛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車輛已經實際交付給受讓人,不影響受讓人自動承繼出讓人作為被保險人投保的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對案涉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受讓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p>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一條:“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主張行使被保險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原標題:《三川灋苑 | 買車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