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傷者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予以理賠,這無可厚非。在現實生活中,像吊車之類的特種車輛作業時發生損害事故亦非罕見,那傷者能否要求車輛相應的保險公司理賠呢?鳩江區法院湯溝法庭近期就受理了這樣一起特種車輛作業時致人損害的保險案件。
蕪湖某某公司是皖B54980號吊車的車主,郭某某系該公司的吊車駕駛員。
2022年6月9日16時許,郭某某在蕪湖市鳩江區雍南皖江學院工地駕駛皖B54980號吊車卸貨時,操作不慎將同在工地務工人員錢某某的手部砸傷。當日錢某某入住蕪湖手足口外科醫院,經診斷為:右手開放傷;右手拇指近指骨骨折;右拇指伸肌腱損傷;右手拇指橈側指動脈斷裂;右手拇指橈側指神經斷裂,入院當天季進行了右手清創、指骨鋼針內固定、伸指肌腱縫合術、血管吻合、指神經縫合等手術。
2022年6月17日,錢某某出院,出院醫囑為:保護患肢,指導下功能鍛煉;術后14天拆線,定期換藥,術后3周拆除石膏外固定;術后一個半月復查X攝片,視情況拔除金屬骨針等。蕪湖手足口外科醫院向錢某某出具2個月病假證明。
2022年7月1日,案外人黃某某受吊車所在公司的委托與錢某某簽訂《賠償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黃某某向錢某某支付受傷賠償金及工資等其他一切費用42000元(包含工資、醫藥費、受傷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等)。錢某某于上述協議簽訂當日收到42000元賠償款,黃某某確認該42000元賠償款實際系由吊車所在公司承擔并支付。事故車輛在人壽財險深圳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22年3月5日0時至2023年3月4日24時,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后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人壽財險深圳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34606.53元。人壽財險深圳公司抗辯稱案涉事故屬于安全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因而拒絕理賠。
法院認為,特種車作業過程致第三人受傷屬于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一種情形,交強險承保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首先,從交強險的立法本意上理解,其訂立的主要目的是讓保險人來承擔、分攤社會風險,并讓事故的受害者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以分散投保人承擔責任的風險。
其次,根據道交法的規定理解,交通事故的本質就是車輛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件,盡管規定為在道路或通行狀態下發生,但是特種車輛不同于一般車輛,其在道路上通行狀態的時間很少,作業是特種車輛的常態。如果將此種情況排除在交強險之外,違背了交強險立法的本意,且交強險條例并未明確規定不適用于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的損害賠償。
最后,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12月5日的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函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本案中,錢俊華系被皖B54980號吊車卸貨作業過程中受到損害,與復函案例一致,參照復函內容,應當認定皖B54980號吊車卸貨作業過程中致人損害的事故,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判決人壽財險深圳公司賠償蕪湖某某公司各項損失25190.53元。人壽財險深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該案現已生效。
法律規定特種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而特種車輛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業帶來的風險有別于道路交通行使帶來的風險,保險公司在明知是特種車輛而予以投保的情況下,發生責任事故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償,這符合特種車輛使用的實際特征,亦符合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合同預期及保險法的立法精神。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朱
海鳳
鳩江區人民法院
湯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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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法官
原標題:《【鳩案說法】特種車輛作業時造成他人損傷,保險公司應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