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獨家!金融監管總局下發通知規范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
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或再迎嚴監管。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向各監管局、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銀行表示已收到了此文件。
據了解,為進一步規范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打擊違法違規金融廣告,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共提出了16條要求,內容包括明確“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定義,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制度規范、負面輿情應對預案、廣告合作方、產品展示等。
關于明星代言金融產品活動的要求,《通知》表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允許代言人及相關廣告發布者介入或者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金融機構不得聘請明星以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在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廣告中作推薦、證明。
同時,金融機構不得與違法失德明星合作開展廣告代言等宣傳推廣活動,發現已開展合作的明星存在違法失德行為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藝人員、網絡紅人、體育名人等。
值得關注的是,再提明星代言規范外,《通知》還指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不得在主要以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為參與或者收視對象的節目、視頻、游戲等場景中展示借貸類業務廣告,不得以在校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助學貸款除外。
就廣告代言的制度規范,《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廣告活動。金融廣告涉及的事項應當與該事項對應的業務范圍相符,不得超出業務范圍開展宣傳推廣。同時,金融機構應當完善金融廣告管理機制,由總行、總公司或者集團公司制定金融產品廣告代言管理制度。金融機構應當明確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權限,加強歸口管理。
此外,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涉及借貸類產品的,應當在廣告顯著位置明示包含利息和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 類費用在內的綜合年化利率,對于信用卡以及消費貸、信用貸等無擔保個人貸款不得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另外,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不得采取容易引起受眾不理智行為的營銷手段,不得誘導沖動消費,不得宣揚過度負債、盲目投資、炫富拜金、奢靡享樂等觀念。
《通知》還表示,金融機構應當審慎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將廣告代言活動納入聲譽風險管理體系,通過背景調查、合同約束、內容審核、持續監測等措施,確保廣告代言活動遵循相關法律、規則以及本機構的風險管理要求。要制定廣告代言負面輿情應對預案,及時處置相關風險。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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