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順風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順風車”共享出行
分擔成本,低碳節能
若發生交通事故,車損人傷
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林某就自有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車上乘客責任險等險種。
2020年6月26日,林某通過順風車APP發布出行信息,搭載了兩名乘客,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與公路護欄發生碰撞,導致車輛損壞,車上兩名乘客輕微傷。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林某墊付了兩名乘客醫療費及車輛維修費共計4.6萬余元。
后林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該車輛以家庭自用車名義投保,卻通過打車軟件承接網約車訂單并收取費用,車輛性質改為營運,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林某則認為,順風車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案涉車輛并沒有改變車輛性質,符合保險合同理賠條件。
雙方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林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車輛維修費及乘客醫療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林某利用車輛從事順風車業務的行為,是否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經查,林某于2019年4月4日注冊順風車APP賬號,發生事故前注冊天數586天,期間共接單5次。林某從事順風車業務時駕駛車輛行駛的路線與其本人日常出行路線一致,并不因搭載乘客而明顯增加路途;且林某在平臺上發布訂單及接受訂單的頻率屬于合理范圍,并未明顯超出私家車的使用頻率。
林某從事順風車業務的行為體現出其目的在于分攤通勤成本而非營運,根據深圳市公安局制定的《關于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若干規定》,該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林某從事順風車業務的行為并不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車輛危險程度增高,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據此,該行為不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林某支付車輛維修費及醫療費4.6萬余元。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鄭丹潔
福田法院互聯網和金融審判庭
一級法官
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順風車業務作為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被越來越多的車主所選擇。當車主在從事順風車業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構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而觸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此類糾紛中爭議焦點。
判定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業務的過程中是否構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一、接單頻率。順風車多數用于通勤路上為同路人員提供合乘服務,在接單次數特別多的情況下,可以從車主的接單頻率、接單時間段判斷;二、車輛行駛路線。一般私家車車主的車輛行駛路線都相對固定,接單路線應為車主本人日常需要途經的路線,而非為了接單而改變行駛路線;三、收費情況。車主在接單后向乘客收取的費用,應在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范圍內,而不應以其他理由營利。
綜上,若車主在不改變用車途經路線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務并收取合理費用,未導致車輛行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不應認定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若車主以提供順風車服務為名進行營利,導致車輛行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認定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對車主從事順風車業務的性質判斷,將決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否可以依法依約予以免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來源:山東高法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