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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典”說法|第72期: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還應當賠償?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汽車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代步工具,然而部分民眾交通安全意識有待提高,交通肇事發生以后逃逸行為客觀存在,導致索賠時存在較大爭議。近日,城固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基 本 案 情
2022年12月28日15時30分許,被告何某駕駛小型轎車沿108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與同方向前方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王某倒地受傷后繼續向前行駛逃離現場。王某被送往醫院,診斷為:股骨遠端骨折、髕骨骨折、腓骨小頭骨折、肋骨骨折。住院治療51天,支出64771.33元醫療費。司法鑒定機構根據王某傷情作出鑒定意見:王某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為8000元,誤工期27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期90日。期間,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何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何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因索賠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166707.2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承擔。
法 官 說 法
本案中,何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經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賠償原告王某因該事故受到的各項損失。案件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內承擔責任:
01
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設立目的在于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何某雖肇事后逃逸,但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02
依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不負責賠償,該免責條款在被告何某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時,由被告保險公司書面說明并經被告何某簽名確認,已盡到提示注意義務,故本起事故中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且被告何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逃逸行為屬違法行為,如支持該違法行為獲得保險賠償,將與法律鼓勵社會公眾遵守交通法規的正面導向相背離,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司機開車上路,必須遵紀守法,切勿存僥幸心理,事故發生第一時間,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區分以下情況: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賠償事宜;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相 關 法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原標題:《據“典”說法|第72期: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還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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