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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旅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怎么索賠?——張某某訴某旅行社、某保險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以案釋法
基本案情
張某某通過網絡平臺報名參加草原包車游。旅游經營者為某旅行社,但雙方之間尚未簽訂合同,某旅行社就已提供旅游服務、張某某亦支付了相應的旅游服務費用。某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險人為某保險公司。
旅行社自認付某某系其委派的司機,系履行合同輔助人,付某某駕駛的車輛(車上乘坐張某某)與祝某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張某某受傷,交通部門認定付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因治療花費醫療費60237.94元。張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某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給付該醫療費,不足部分由某旅行社承擔。
某旅行社辯稱此次事故經交警隊認定付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某旅行社也向所投保的旅行社責任險報案,即使認定某旅行社有義務賠償,也應依法由該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應當由實際侵權人付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祝某某(對方車輛)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旅行社在本起事故中沒有任何責任,所以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原告張某某堅持主張某旅行社的違約責任,其選擇按照違約之訴主張權利。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醫療費 60237.94元。
裁判理由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某旅行社雖未簽訂相應的旅游服務合同,但某旅行社已實際提供旅游服務、張某某亦支付了相應的旅游服務費用,雙方之間已形成旅游合同關系。本案中存在侵權之訴請求權與合同之訴請求權的競合,在旅游者主張合同之訴的情況下,因旅游者與履行輔助人之間并不直接建立合同關系,而是依照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享受旅游服務,故付某某是代表某旅行社為張某某提供旅游服務,在旅游過程中發生損害,可以認定為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 旅行社未對旅游者盡到人身安全保護義務,故旅游者張某某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要求某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于法有據。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應由付某某及祝某某(對方車輛)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本案原告張某某主張違約之訴而非侵權之訴,某保險公司其抗辯某旅行社在本起事故中沒有任何責任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未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反證,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因被告某旅行社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原告的該次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單保險條款中第34頁保險責任范圍中的約定“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體情形:1.在被保險人組織、接待旅游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又根據法律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故在保險期限導致的人身損失應當在保險限額內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張某某。
典型意義
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后,雙方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固有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同時,損害又是旅行社一方不適當履行合同所致,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況屬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旅游者有權選擇提起侵權之訴,也可以提起違約之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作者|王婷婷
原標題:《【以案釋法】旅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怎么索賠?——張某某訴某旅行社、某保險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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