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他人駕駛非營運車輛,偶爾為自己的工廠送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卻以車輛變更為“營運”性質拒賠三者險,這讓經營電動工具廠的周某有點想不通。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顧某駕車與唐某的車輛發生碰撞,致顧某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與顧某負同等責任。案涉小型普通客車保險的投保人為周某,系某電動工具廠的經營者,唐某受該電動工具廠雇傭駕駛肇事車輛,事故發生時系送貨返還途中。后來顧某將唐某、電動工具廠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65460.76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案涉肇事車輛從登記的家庭自用客車的性質,改成公司營運使用,且用于送貨,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因此保險公司對商業險部分不予承擔。周某則認為,他是用自家的車為自家運貨,是為本人的生產、生活服務,因此并不構成“營運”性質。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時,系唐某為投保人周某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某電動工具廠送貨,不屬于為不特定的第三人運輸貨物并收取運費的情形,也不屬于營業性客運的情形,并未改變車輛的“非營運”性質。案涉肇事車輛為多用途乘用車,有別于一般的小型轎車,且為投保人在4S店購車首次投保。對于以家庭自用性質投保的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進行審核,保險公司當時未盡詢問告知義務放任投保,發生事故后以改變使用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主張免責,有違誠信原則。
本案中,具有駕駛資格的唐某受雇傭駕駛案涉車輛,為投保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短途送貨,且運輸路線相對固定,截至2022年11月11日,總行駛里程22544公里,尚不及部分家用轎車行駛里程多,并不能體現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在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責。根據責任比例,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61759.38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案涉車輛為自家工廠拉貨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進而認定保險公司能否以此理由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是登記為非營運與是否從事經營行為并無必然對應關系。案涉電動工具廠是周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由個人經營或家庭共同經營,財產上常存在混同,經營個體工商戶本身就是為家庭創造共同財富的行為,因此周某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車輛供電動工具廠送貨使用并選擇“家庭自用”性質有一定合理性。
二是保險公司未盡詢問告知義務放任投保,發生事故后以改變車輛性質為由主張免責,有違誠信原則。案涉車輛保險是周某在 4S 店購置車輛時由保險公司車商業務銷售部辦理,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作為保險銷售專業人員,對于車輛性質是 “家庭自用”還是“非營業用(不含家庭自用)”的區分專業且明知,并負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明知周某購買的車型是多用途乘用車,日常使用中極有可能客貨兩用的情況下,仍放任投保人選擇“家庭自用”,對于車輛使用性質疏于審核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自行承擔,保險公司以此理由主張免賠不予支持。
三是案涉車輛用于送貨并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不能據此免責。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條件是:1.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2. 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如何認定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二)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
案涉車輛投保的機動車類型為“客車”,周某將該車輛用于其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送貨使用,改變了車輛的用途。但即便是家庭自用轎車,也有可能高頻使用車輛并在核載范圍內載貨,而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唐某在事故發生時存在改裝、超載等違反交通法規的情形,從車輛的購買時間和行駛里程來看,也不能認定將案涉車輛用于送貨大大增加了車輛的使用頻率和危險性,因此不能認定本案系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
綜上,保險公司主張案涉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而商業三者險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字:呂四法庭 胡丹
原標題:《用自家車送自家貨,保險公司能否以變更“營運”性質為由拒賠三者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