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小Tip
對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近日
墊江法院審理了一起
工人在工地受傷后
保險公司以不是被保險人員工
為由拒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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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說
案情回顧
秀林公司承包了某處景觀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天成公司。2019年7月5日,秀林公司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墊江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2019年11月23日,案外人張兵在天成公司一員工的介紹下來到該工地工作,作業過程中,不慎被鐵釘彈傷。經醫院治療,診斷為左眼球內異物傷等。因對賠償款問題有異議,張兵遂將秀林公司、天成公司相關負責人起訴至人民法院,經委托鑒定,彭某被鑒定為傷殘七級。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秀林公司向張兵支付21.9萬元賠償金。后天成公司向張兵分期支付了共計13萬元的賠償款。
2021年8月2日,秀林公司委托保險公司向張兵支付全額理賠款。2021年11月16日,保險公司以張兵不是秀林公司員工,且秀林公司未向張兵履行賠償責任為由拒賠。秀林公司遂起訴至墊江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秀林公司醫療限額賠款、傷殘理賠款共計9.5萬元。
法院審理
墊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后認為,在建筑工程施工領域,工程總包方將其總包的工程分包給數家施工單位的行為較為常見。保險法規定,對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張兵即使未與秀林公司建立雇傭關系,但張兵系在該項目工地的施工人員,均應屬于上述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單的保障范圍之內。遂判令保險公司向秀林公司支付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金9.5萬元。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安全生產責任險,系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投保的強制性保險,其目的是保護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負有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繳納保費的義務。現實建筑工程施工領域,工程總包方將其總包的工程分包給數家施工單位的情況較為常見,若工程總包方投保的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僅對總包方少量工作人員提供保障,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一強制險種將失去應有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本案中,人民法院從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對“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廣義解釋為“在被保險人承包項目工地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的所有人員”。該裁判符合設置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有之義,保障了建筑施工行業從事施工的所有相關人員的正當權益,有利于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文 字丨金 玲 高 超
編 輯丨高 超
審 核丨李馳明
審 定丨談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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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13丨工人在工地受傷后保險公司以不是被保險人員工為由拒賠?法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