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慕宏舉)受臺風影響,全國各地突降暴雨,大量機動車被水淹或涉水后行駛受損,暴雨過后,受損車輛保險公司會理賠嗎?又應如何理賠?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例。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1年8月,馮先生駕駛轎車行駛過程中,恰遇暴雨,導致車輛熄火。馮先生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按照保險公司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后由保險公司派救援拖車將該車輛拖至4S店進行維修。經4S店檢測,保險車輛熄火系因暴雨所致,馮先生共需支付修理費304378.1元。
馮先生支付后,要求保險公司對上述修理費予以理賠。但保險公司以馮先生未購買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發動機進水損壞不屬于其賠償范圍為由,僅同意理賠200000元,故馮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剩余車輛修理費104378.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既約定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還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上述兩個條款并不存在矛盾。涉案車輛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現象致損的表現之一,因此發動機進水可以由多種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現象所致,也可以由駕駛員失誤或有意涉水行駛所致。而本案有證據證明事發時保險車輛行使路段的降雨已達到暴雨標準,而暴雨導致路面積水是常見現象,暴雨時盡快駛離積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續、積水加深從而導致滯留車輛更大損失,是大多數駕駛員會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案系暴雨導致發動機進水,屬于被告的保險責任范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除上文案例所述的情形外,暴雨還可能給被保險人造成如下損失,亦屬于保險范圍:一是車輛靜止被淹,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六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故暴雨、山洪等情況下,車輛靜止被淹屬于“自然災害”的賠付范圍。如果車輛系停在小區地下車庫或路邊被水淹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應在車損險承保的范圍內予以賠付。
此外,車輛靜止時,燈桿、樹木因浸泡沖擊傾倒砸損車輛或車輛被暴雨沖走,均屬于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在車損險承保的范疇。但訂立合同時,保險人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自然災害不在車損失險承保范疇,被保險人未持異議的情況除外。
二是停駛車輛因雨水漂離地面撞擊其他物體導致車輛損失,主動或被迫停駛的車輛,未再次啟動的情況下,因水的浮力飄離地面,順水流被迫撞擊到其他車輛或物體的,先找交警判定責任,在出具責任認定書后,由責任人一方的保險公司通過車損險理賠。漂浮后撞擊其他靜態物體的,車輛的損失亦可通過車損險進行理賠。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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