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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追償權
案情回顧
韓某、戶某、王某三人相約聚餐,因用餐過程中韓某、戶某均飲酒,韓某、戶某便將韓某所駕車輛交由未取得駕駛資格的王某駕駛,王某在駕駛路上與行人楊某發生碰撞,楊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有關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承擔次要責任。檢察院以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楊某家屬經濟損失38萬余元。事故發生后車輛保險公司向楊某家屬履行了賠償責任19.8萬元,現保險公司依法起訴向王某、韓某、胡某三人追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戶某、韓某將案涉車輛交于王某時,未核實王某是否具有駕駛資格,與發生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存在過錯,酌定分別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完
供稿:王昱倩
原標題:《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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