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前已成功退保交強險,為何保險公司仍要向趙某承擔賠付責任?會寧縣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王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在保險期間內王某申請退保,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交強險承保實務》文件同意批改交強險及商業險同時退保。在原保險期間內,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趙某駕駛的無牌照電動三輪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以王某和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王某賠償。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車輛已退保,不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公益性、保障性等特點決定了交強險不得擅自解除的特征。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只有在滿足車輛注銷、停駛及丟失的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被告保險公司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文件以“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退保,導致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處于無保險狀態,其退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仍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趙某的損失未超出交強險限額,因交強險限額內區分事故過錯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趙某除鑒定費之外的損失。鑒定費用按事故過錯責任,由被告王某承擔30%。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交強險承保實務》文件與王某解除交強險合同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屬行政法規,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交強險承保實務》中“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可以退保交強險的情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以書面方式向車輛管理部門告知了車輛退保事宜。保險公司違法退保又未盡法定義務,故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圖文:民事審判庭
原標題:《會寧縣法院民事審判庭:事故前車輛退保交強險,保險公司為何仍應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