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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傳真】一女子向信托公司借錢不還款,提起訴訟的卻是保險公司?
近日,東麗法院審結了一起貸款保險代償案件,楊某因購置車輛向某信托公司借款150000元,分36個月償還,結果楊某逾期沒有按照約定還錢被起訴。但奇怪的是,提起訴訟的不是楊某借錢的信托公司,而是保險公司,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詳情
楊某因買車向信托公司借款150000元,當日,楊某向保險公司提交了《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人為楊某、被保險人為資金出借方(即信托公司),保險金額和保險期間以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為準。保險公司向楊某出具了《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金額154932.84元,保費繳納方式為月繳,繳費日期與借款的每月還款日一致。
楊某償還了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間的借款,但2020年11月之后再未償還借款。保險公司按照合同代楊某償還信托公司借款后,楊某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于是保險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代償款以及所欠的保險費。
法院認為,楊某與信托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均應如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楊某為借款向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承保后按合同約定為楊某代償了逾期本金及利息。保險公司代償后,享有向楊某追償的權利,楊某應當償還保險公司代償的款項,故支持保險公司要求楊某償還理賠款項122382.58元以及給付所欠保險費3608.55元的訴訟請求。
對比直接向銀行或信托公司等金融企業貸款,購買貸款保證保險的方式貸款利率相對更低,所以很多人借貸后會購買貸款保證保險。但要知道,購買貸款保證保險除向金融企業支付本金、利息的同時,也需要支付保險公司一筆保險費。同時,保險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如果借款人逾期欠款超過約定期限,金融企業會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代償后,欠款由保險公司向借款人追償。投保人應當充分了解自身所購買的貸款保證保險的產品詳情和特點,預估自己是否具備長期履行償還貸款義務的能力,以免引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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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案件傳真】一女子向信托公司借錢不還款,提起訴訟的卻是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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