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車險理賠易生爭議 厘清責任化解糾紛

發布日期:2023-07-24 15:45 來源: 法制日報 閱讀次數: 字號:【    】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迅速增長,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數量也在逐年上升。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厘清事故責任、如何申請保險理賠、損失能否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都是當事人關注的重點問題。

    為幫助大家了解車險理賠相關知識,化解矛盾糾紛,《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近年來山東省煙臺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幾起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責任糾紛案件,通過以案釋法,進一步引導社會公眾樹立安全駕駛意識,正確適用保險賠償原則,共同守護道路交通安全。

    無證駕駛致人受傷

    保險賠后按比擔責

□ 記者 梁平妮

□ 通訊員 淳于梅姿

    岳某在明知自己無駕駛證的情形下駕駛張某所有的輕型普通貨車,在挪車時因車輛失控撞向路邊,孫某在躲避過程中摔倒受傷。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200萬元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后因幾方協商未果,孫某將岳某、張某及保險公司訴至龍口市人民法院。

    庭審中,張某辯稱,車輛與孫某未發生接觸,是孫某躲避車輛導致摔傷,孫某自身存在過錯。且本次事故中自己不是侵權人,是岳某私自挪動其車輛致孫某受傷,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事故證明及住院病歷記載,孫某并未與車輛發生直接接觸碰撞,且因駕駛員系無證駕駛,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車輛失控撞向路邊,原告孫某在躲避失控車輛過程中摔倒受傷,被告岳某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孫某在現場的躲避行為是必要的,也屬于普通人面對緊急情況的正常處理,故原告孫某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

    關于本案中責任承擔問題,交強險制度旨在保證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交強險應當實行無過錯賠償,無證駕駛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交強險的理由。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作出了明確說明,因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商業三者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岳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駕駛機動車,具有重大過錯;被告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未盡到對肇事車輛的管理義務,具有一定過錯,故原告孫某在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由被告岳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合同約定零時生效

    保險責任不能免除

□ 記者 梁平妮

□ 通訊員 董美娜

    2020年11月20日19時,郭某駕駛轎車與對行的騎二輪電動車的于某相撞,導致于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經交警認定,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隨后訴至法院。

    萊陽市人民法院查明,郭某駕駛的轎車登記車主為孫某,據郭某、孫某陳述,該車系因掛牌問題登記在孫某名下,實際為郭某所有。郭某駕駛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于2020年11月20日在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保單記載保險期間自2020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21年11月20日24時止。

    保險公司認為,本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暨被保險人孫某則稱其投保時沒有保險公司業務員指導,也沒有收到保險公司任何書面材料,主張交上保費保險就生效。

    法院認為,孫某在保險公司為涉案車輛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于2020年11月20日8時39分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接受了保費并出具了保單,電子保單顯示有效保單生成時間亦為2020年11月20日8時39分。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生效以即時生效為原則,以單獨約定生效時間或生效條件為例外。據此,應認定孫某與被告保險公司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孫某作為投保人已將車輛運行可能發生事故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即被告保險公司。單獨約定生效時間應以雙方當事人認可為基礎,保險人將“零時生效”條款以格式條款的方式載明于保單中,改變了“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習慣認知,免除了保險人自合同生效至零時之間的保險責任,應在投保時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并征得投保人同意。而本案中保單“零時生效”條款未采取顯著方式提醒投保人,保險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已通過其他方式履行完畢針對該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投保人不能生效。本案事故應屬于被告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范圍。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未投交強險出事故

    雖無責任亦應賠償

□ 記者 梁平妮

□ 通訊員 王莉敏

    2022年6月24日,潘某丈夫鄭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載潘某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某處路口,與紀某駕駛的登記在張某名下的轎車相撞,事故造成潘某受傷。潘某被送往煙臺市蓬萊區某醫院治療,后又轉院至煙臺另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60357.72元。后經司法鑒定,潘某構成二級傷殘。

    經交警認定,此次事故鄭某承擔全部責任,紀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潘某要求事故無責方承擔交強險無責險內的賠償責任。紀某認為其沒有事故責任,不愿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不成,潘某遂訴至煙臺市蓬萊區人民法院。

    蓬萊區法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紀某無事故責任,責任認定準確。紀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登記在張某名下,實際車主為周某,未投保交強險。潘某要求紀某和周某在交強險無責險限額內各自賠償潘某50%的損失,張某作為登記車主與周某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成立,依照民法典規定,依法應予支持。案件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庭后表示,無責賠付中的“事故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當事人不負行政責任并不意味著其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紀某、周某雖然自身無責,但是受害方的損害與其駕駛的車輛有明確的因果關系。根據交強險相關規定,事故車輛無責的,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無責賠付”責任,未投保交強險的,要在保險公司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駕校學員撞傷他人

    追償權行使有限度

□ 記者 梁平妮

□ 通訊員 劉玉翠

    某駕校學員徐某在駕校院內使用教練車學習駕駛技術時,因操作不當撞傷劉某、張某。事發時教練王某不在車上,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劉某因傷住院,駕校墊付醫療費32581.21元。

    該駕校在某人保公司投保駕駛員培訓學校責任保險,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人保公司向駕校理賠18077.93元。后劉某以某財產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海陽市人民法院,要求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9937.56元。海陽法院經審理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劉某101728元。

    某財產保險公司理賠后,基于駕校學員無證駕駛主張追償權,以該駕校為被告訴至海陽法院,要求駕校支付其墊付的保險理賠款101728元。某財產保險公司與駕校達成調解協議,駕校自愿支付給財產保險公司101728元。

    隨后,該駕校以人保公司為被告訴至海陽法院,要求人保公司履行駕駛員培訓學校責任保險的賠付責任,賠付其101728元。

    海陽法院認為,駕校學員在駕校封閉環境內學習駕駛技術不同于在普通道路上的無證駕駛,在學員未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為無證駕駛。本案中,某財產保險公司作為該駕校名下涉案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單位,在賠償受侵權方損失后,并不能基于無證駕駛進行追償。而駕校自愿與財產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僅能約束駕校本身,不能據此為人保公司設定義務。劉某系在駕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駕校為劉某支付了醫療費32581.21元,該筆費用符合責任險條款規定,人保財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扣除已理賠的18077.93元,還應當賠付14503.28元。

    最終,海陽法院判令人保財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駕校14503.28元,駁回駕校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老胡點評

    近年來,盡管保險領域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因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依然多發頻發,有些是因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法律制度存在誤解,有些則是因為個別當事人明知故犯,意圖獲得不當保險利益。

    因此,應當進一步細化、完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相關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對交強險定損和理賠的條件、時限作出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同時,進一步加強對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機動車駕駛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保險權益、解決理賠糾紛,使依法保險、誠信理賠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