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王曉雷 上海浦東法院 收錄于合集 #金品案例冊 7個
汽車改裝在年輕群體中十分流行,愛車人士根據自己的風格改裝“座駕”,以提升汽車的性能和顏值,充分彰顯個性。但是,改裝車輛發生事故,理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從而訴至法院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那么,保險公司對改裝車輛是否一定可以免責?車主該如何合法改裝車輛?一起來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審結的這起“金品”案件——
案/ 情/ 回/ 顧
愛車人士陳先生對汽車的剎車盤、油門踏板等部件進行過改裝。2020年1月1日,陳先生駕駛該汽車在某路段左轉彎時,由于未避讓直行車輛,致兩車相撞。交警認定,陳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先生支付17.6萬元車輛維修費后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卻以投保車輛進行過改裝,增加了車輛風險且未及時告知為由拒賠。陳先生遂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浦東法院。
陳先生訴稱,自己在車輛改裝時,加裝了平衡杠,換了一個性能更好的剎車盤,并沒有使車輛的危險系數顯著增加,且事故的發生是轉彎未讓行造成,與車輛的動力系統及剎車系統改裝并沒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也沒有就相關的免責條款進行加粗提示或特別說明,免責條款不應生效。
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車輛改裝部位涉及車輛的動力系統及剎車系統,這是組成車輛行駛的重要安全因素,顯著增加了車輛風險,導致此次事故發生,且陳先生沒有將改裝車輛的風險事項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是否對涉案改裝車輛的事故損失免責?本案中,陳先生駕車發生事故,是由于左轉時未避讓直行車輛所致,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投保車輛的改裝造成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進而導致此次事故發生。同時,陳先生在道路上以正常速度行使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合理預見到的承保風險,保險公司應當依約予以理賠。
據此,浦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7.6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 官/ 說/ 法
本案承辦法官張文忠表示,擅自改裝車輛存在一定的法律和安全風險,相關法律糾紛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對此應當注意:
一、是否理賠要看“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因改變車輛用途、使用范圍、改裝車輛等原因導致標的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此應當注意兩點:其一,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金額或決定是否承保;其二,事故的發生與改裝車輛增加的風險因素應當具有因果關系。需注意的是,若保險合同中約定對改裝車輛發生的事故免責,且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以加粗、加黑等方式盡到提示注意義務,即便事故的發生與改裝車輛增加的風險因素不具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亦可能因此免于賠償。
二、駕車有風險,改裝需謹慎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不影響行車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與人可以對車內的裝飾進行改裝,若車主變更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等,應當及時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手續。因改裝車輛具有較大的風險和專業性,建議車主盡量避免改裝車輛,確要改裝的盡量向當地車管所進行咨詢,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備案,避免發生事故時,保險權益落空。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線索提供丨金融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王曉雷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原標題:《改裝車發生事故,這次法院為何判決保險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