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物流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險預約保險,被保險人為B物流公司,保險標的為B物流公司業務范圍內的普通貨物。保險期間內,B物流公司委托A物流公司運輸貨物,該批貨物由顧某駕駛A物流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輸,因顧某所駕車輛發生側翻,致使貨物受損。保險公司已向B物流公司賠付貨物損失六萬余元,另為確定損失產生公估費四千余元,其到崇川法院提起訴訟,向顧某及A物流公司追償。
法院審理
崇川法院經審查認為,貨物運輸險中,被保險人應為貨物所有人。承運人并不能因其投保的貨物運輸險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相應具有本應為貨物所有人享有的追償請求權,故亦無法轉讓其本不享有的權利給他人,由他人代位求償。后保險公司主動提出撤訴,法院予以準許。
法官說法
對于需要運輸的貨物,貨物所有人也就是貨主和貨物承運人都可以通過購買保險分散風險,享有保險利益。但保險利益性質存在差別。貨物所有人基于對貨物的所有權,投保的險種應該是貨物運輸險。承運人基于自身貨損責任,如果想享有保險利益,投保的險種應該是承運人責任險。本案中,B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對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需承擔賠償責任,其應該投保的是承運人責任險,而不是貨物運輸險。
實踐中,存在運輸企業錯投貨物運輸險,保險公司予以錯保的情形。從規范保險公司行為出發,雖然錯投、錯保,但保險公司也應當錯賠,但不可以錯追,也即不能再向第三人主張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充分說明各險種的性質與區別,明確貨主、承運人以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合理均衡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
(漫畫來源于網絡)
作者:金融庭 冒亞晶
原標題:《承運人錯投貨物運輸險,保險公司理賠后無權代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