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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法官說】駕駛非營運車輛偶爾為他人送貨“賺外快”,保險公司能否拒賠三者險?
臨法案例【2023】047
駕駛非營運車輛偶爾為他人送貨“賺外快”,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能否拒賠三者險?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宋某駕駛輕型封閉貨車沿河東區東來大街行駛時與騎著電動自行車的王某發生碰撞,致王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隊認定,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后王某丈夫及子女三人將宋某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92056.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宋某駕駛的車輛登記和投保的使用性質均為非營運貨車,但是該車從事營運使用,故保險公司對商業險部分不予承擔。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宋某為某醫院醫生,偶爾駕駛涉案車輛為他人送貨“賺外快”,本次事故發生時被告宋某并未從事貨物運輸。
法院認為,被告宋某駕駛涉案車輛從事營運的機會和時間較少,并未造成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綜合考慮涉案事故發生時的情形,本次事故并非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某保險公司不能在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責。根據責任比例,本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90856.6元。
03
法官說法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如何認定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機動車用途的改變、使用范圍的改變、所處環境的變化、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等。如果登記為非營運的車輛,長期主要從事營運活動,應當認定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可以在三者險范圍內免責。但是本案被告宋某職業為醫生,從事營運活動只是偶爾為之,其行為并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不能在三者險范圍內免責。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 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二) 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三) 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四) 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五) 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六) 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七) 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范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原標題:《【沂蒙法官說】駕駛非營運車輛偶爾為他人送貨“賺外快”,保險公司能否拒賠三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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