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送到修理廠,突遭火災成廢鐵,理賠擔責有歧義,看看法院咋判定?近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汽車維修發生火災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主車車輛損失3015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邢某以南陽某運輸公司名義購買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將該車輛掛靠在南陽某運輸公司名下并簽訂了《車輛掛靠合同》。2022年9月,該車輛在孫某開設的汽車維修部維修期間發生火災,造成車輛、車輛附屬設備以及車輛上所載貨物燒毀。經消防部門進行火災事故認定,“孫某在維修重型半掛牽引車油箱過程中使用氧氣槍烘烤螺絲引燃油箱下方油品引發火災”,并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
涉案車輛在內鄉某財險公司投保,險種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發生火災時上述保險均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后,邢某將某財險公司、內鄉某汽車維修部及經營者孫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辯
被告孫某辯稱:
發生事故屬實,但原告訴請的賠償數額過高,原告的車購買有保險,需要保險公司承擔的由保險公司承擔。
辯
被告某財險公司辯稱:
案涉事故是在維修期間,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輛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案涉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維修期間維修人員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盲目維修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對案涉事故具有根本性的重大過錯。因此案涉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維修單位應對此負責。
法槌敲響時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汽車維修部在維修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從而引發火災,造成原告車輛及貨物受損,具有明顯過錯,該過錯與原告邢某的財產損失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案涉車輛主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投保有車損險,對原告實際損失的認定,根據鑒定機構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現有證據認定,原告邢某的財產損失為主車車輛損失(扣除殘值)301500元,掛車車輛損失(扣除殘值)18500元,貨物損失88056元(扣除手機價值1750元),被告汽車維修部的經營者孫某應賠償原告掛車及貨物損失共計106556元。
關于被告某財險公司是否承擔理賠義務的問題,本案中,案涉車輛在保險有效期內,雖然雙方簽訂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九條明確約定,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輛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某財險公司僅以格式文本載明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責條款,但未附著免責條款,投保人聲明中也未顯示手寫人簽名,不足以認定被告某財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某財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法院遂判決被告內鄉某汽車維修部(經營者孫某)賠償原告邢某掛車及貨物損失共計106556元;被告某財險公司賠償原告邢某主車損失3015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來源 / 內鄉法院
編輯 / 周璞
初審 / 廖靚
終審 / 陳立麗
南陽中院新媒體平臺
抖音號
1、打開抖音搜索天平南陽
2、保存二維碼,打開抖音識別關注
新浪微博號
1、打開新浪微博搜索天平南陽,點擊關注
今日頭條號
1、打開今日頭條搜索天平南陽
原標題:《以案說法 | 車輛送修被燒成廢鐵,保險公司應否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