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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車險就出事故,“次日零時生效”是保險公司的免賠理由嗎?
車險繳納保費后,行業慣例保單次日零時“生效”,但在繳納保費到次日零時的時間段內發生事故,投保人能否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呢?
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在保險公司為其名下一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三責險及車損險,其中三責險金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車損險金額為18.25萬元。公司繳納保險費后,保險公司生成電子保險單,保單生成時間為2021年1月4日15時40分06秒,保單顯示保險期限自2021年1月5日0時至2022年1月5日0時。
2021年1月4日17時30分左右,秦某駕駛該車輛與徐某駕駛的車輛碰撞,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秦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駕駛的車輛產生修理費用為6萬余元,秦某駕駛的車輛產生維修費用為1萬余元。保險公司對車輛維修發票、清單及公估報告均不持異議,但認為保險事故并非發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拒絕理賠。某公司遂訴至崇川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已經接受了某公司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的事實予以認可,之后保險公司已經作出了承保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規定,航運公司有權請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對某公司的訴請予以支持,判決保險公司向某公司賠償保險金7萬余元。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交完保費便認為保險合同生效是普通保險消費者的正常認知,很多保險公司以行業慣例為由將起保時間定為次日零時,致使投保人在繳納保費到起保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喪失,保險人也在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規避了保險責任,這種行業慣例不僅不能充分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得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險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顧,與保險法立法宗旨相悖。
簡而言之,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尚未開始,保險事故發生,若保險公司已經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有權請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漫畫來源于網絡)
作者:金融庭 黃 亮
原標題:《剛買車險就出事故,“次日零時生效”是保險公司的免賠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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