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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被執行人名下的商業保險產品能否視為資產被強制扣劃?
近日,霍山縣法院通過強制扣劃被執行人保險產品,成功執行完畢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將勝訴當事人的“紙上權利”變為真金白銀。
王某與沈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4月13日,沈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王某借款10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承諾于2018年4月30日還款。到期后經王某催要,沈某通過微信轉賬歸還原告借款1000元,余款9000元未付。無奈王某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生效后沈某仍拒不還款。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查沈某名下無房產、無車輛、無存款,未能查詢到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就在案件執行陷入困境時,執行干警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沈某曾于多年前購買過商業保險。獲知此信息后,執行干警立即前往保險公司查詢核對沈某名下保單號、保險種類、保險狀態及剩余價值,并依法進行凍結。同時再次與被執行人沈某取得聯系,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將會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沈某表示自己確實無能力還款。執行干警隨即對其名下商業保險現金價值進行提取、扣劃,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商業保險產品屬于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保險保單具有現金價值,有投資、理財等財產性權利屬性,當投保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可以作為執行標的。如果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對保單現金價值進行強制執行。
原標題:《【以案釋法】被執行人名下的商業保險產品能否視為資產被強制扣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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