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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法院這樣判!
(圖源網絡 侵刪)
近年來,許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發生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非醫保用藥支出一度成為訴訟的焦點,交通事故中非醫保用藥的責任到底應由誰來擔,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看看法院怎么說。
案情簡介
2021年08月18日10時30分許,張某某駕駛魯QRXXXX號小型轎車沿縣城某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至某小區南門門前處與由南向北過路的公某某駕駛的“臨沂30XXXXX”號牌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公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公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魯QR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臨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某財保支公司投保保額為2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公某某因事故致身體多處受傷,入院治療,共計造成損失210000余元,因雙方及保險公司對事故賠償未達成一致,公某某訴至沂南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交通事故中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公司辯稱應當對非醫保用藥部分在其賠償范圍內進行核減,并申請對非醫保用藥數額進行鑒定。沂南法院委托的臨沂某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公某某非醫保藥費共計2323余元。法院認為,對于醫療費,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單據,結合病歷、用藥明細等相關證據確定。非醫保用藥系醫療機構根據病情需要所決定,患者對此沒有選擇權,同時,非醫保用藥的作用仍是用于治療患者傷情,保險公司雖然申請本院委托臨沂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公某某非醫保藥費共計2323余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治療用藥存在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情形及醫保范圍中有同種類或者同功能藥品的標準予以賠付,故關于扣除非醫保用藥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法官說法
法律規定并未將醫療費用的賠償限定在醫保范圍之內。依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可知,只要是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所花費的醫療費,保險公司均應當賠償。醫療費的范圍并不當然限定在醫保用藥范圍內。醫療用藥是醫院的行為,治療過程中,無論侵權人還是被侵權人,對于醫療機構針對病情及發展情況依據醫學知識和科學方法采取的治療方式、標準和用藥范圍均無法預見和控制。醫保范圍用藥的限制條款,明顯降低了保險人的風險,減少了保險人的賠付義務,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權利, 若保險公司拒賠非醫保用藥部分,明顯顯失公平,非醫保用藥不應扣除 。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原標題:《【以案普法】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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