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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延遲定損需承擔停運損失?法院判了
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
保險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內進行定損,
那么車輛停運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近日,陽江中院二審審理了一起有關停運損失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關某為其名下的重型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在保險期間,該重型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關某隨即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報險,但某保險公司未到事故現場勘驗,也一直未出具書面的定損結果。經交警部門認定,重型牽引車的駕駛司機黃某負主要責任,肇事相對方朱某負次責。
事故發生后,關某另案起訴朱某賠付車輛損失修復費用的30%、牽引車停運損失的30%。經評估公司評定及法院核定,認定車輛修復價格為82580元,車輛停運損失為114898元,該案生效判決對關某訴請予以支持。隨后,關某又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修復費用的70%、車輛停運損失的70%。某保險公司對賠償車輛損失修復費用部分無異議,但對于營運損失賠償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
陽江中院生效裁判認為,關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停運損失雖然為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在投保時已向投保人明確告知,但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30日內仍未就車損出具定損結果,造成車輛未能修復投入運營,應認定為遲延定損行為,故保險公司對因其遲延定損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停運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不僅要支付保險金,應當賠償因遲延定損原告的停運損失,承擔停運損失114898元的70%即80394.3元。
法官說法
社會生活中,包括出租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都涉及停運損失問題。停運損失顧名思義就是營運車輛在發生事故后到正式恢復營運期間損失的費用。在車損保險條款中,保險公司通常將停運損失列為保險免責條款,作為拒絕賠償車輛停運損失的理由。但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遲延定損,未履行規定義務,不僅需支付保險金,還應當賠償原告的停運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 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圖片來源于網絡)
文字丨林惠雯 劉小婷
編輯丨林 繁
審核丨丁詩華
原標題:《保險公司延遲定損需承擔停運損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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