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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能以保單尚未到達生效時間為由拒絕賠償嗎?
上午剛買交強險
下午就發生車禍
保險公司能以保單尚未到達
生效時間為由拒絕賠償嗎?
近日,惠東縣法院多祝法庭
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
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予以賠償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30日11時許,馬某為其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馬某繳費后電子保單即時生成,保單約定保險期間為2021年12月2日0時0分起至2022年12月2日0時0分止。不幸的是,當日14時許,魏某駕駛馬某的貨車與杜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杜某受傷及兩車損傷的交通事故后果。事故發生后,各方協商未果,杜某將馬某、魏某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交強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履行了支付保險費義務,保險人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有效保單生成時間為2021年11月30日11時13分13秒,保險期間應從上述時間開始計算。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此,原告的各項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各式各樣的合同時常常遇到“格式條款”,在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的情況下,往往容易忽視“格式條款”的存在,如本案中的交強險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單方確定保險期間的合同條款,該條款實際上變更了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導致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不一致,影響保險責任承擔。
建議廣大車主及時關注自己車輛的保險期限,在保險到期前及時續保,避免車輛脫保帶來的風險。在簽訂各類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那些涉及自身權利義務的格式條款,切忌盲目簽字確認。
來源/惠東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保險公司能以保單尚未到達生效時間為由拒絕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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