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兒兩歲的時候,他們為孩子買了重疾險,但當孩子不幸患上糖尿病后,理賠卻成了問題。
讓家長難以理解的是:醫生說心率失常就不是糖尿病并發癥,那保險條款約定的“裝起搏器”豈不成了空頭支票?而同樣的糖尿病理賠,各地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
7歲的小花在接受治療
不幸:
女童6歲患糖尿病,每月治療花費1300元
小花(化名)今年7歲,家住河北邢臺市信都區。本是天真爛漫的年齡,卻不幸患上了糖尿病。
6月25日,小花的媽媽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孩子出生后,想著給孩子有個保障,經朋友介紹到天安人壽咨詢。業務員告訴他們,重疾險保的很全面,包多少種重疾還有多少種輕癥還有意外,孩子老了還可以轉養老保險,還可以理財。想著保的這么全面,就在2017年1月2日買了一份天安人壽重疾險,每年交費2340元,至今交了6年保費了。
天有不測風云,2021年4月份,小花被邢臺市第五醫院確診為1型糖尿病,住院半個月,花費了六七千元,醫生說I型糖尿病無法治愈,要終生依賴胰島素注射。
小花的媽媽哭訴,孩子需要嚴格控制飲食,每天打四針胰島素來穩定血糖,花費需1300多元不說,還擔心將來會有糖尿病并發癥。
索賠:
保險公司拒賠,患兒一家陷困境
小花的媽媽介紹,本想著當年為孩子買了一份保險,能夠緩和一下家庭負擔,還能承擔一部分孩子的醫藥費用。然而沒想到的是,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小花沒有接受下列治療:因嚴重心律失常植入心臟起搏器,或因壞疽自跖趾關節或以上切除一趾或多趾。
小花的媽媽說,合同上明明寫的是因需要接受下列治療,而不是必須接受下列治療,既然因需要接受下列治療,肯定是因醫生要求,需要或不需要接受下列手術,而不是保險公司決定患者必需接受的治療。
實在沒有辦法,小花家人將天安人壽保險公司起訴到邢臺市信都區人民法院,法院判小花敗訴。理由是合同寫著:因嚴重心律失常植入心臟起搏器,或因壞疽自跖趾關節或以上切除一趾或多趾。而小花沒有達到這兩個條件。
小花的家人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提供一份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冀0503民初6257號顯示:小花家長提出,作為投保人為不滿兩周歲的女兒小花投保《天安人壽附加吉祥樹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30萬元,合同生效時間為2017年1月2日。后按合同約定每年按時交納保費。2021年4月,原告被邢臺市第五醫院診斷為 I 型糖尿病,終身依賴外源性胰島素維持,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原告被診斷為 I 型糖尿病后,小花提出理賠申請,2021年11月5日保險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拒絕原告理賠申請。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官司前后,保險合同里關于一型糖尿病的條款,有爭議的“因需要”被取消
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辯稱,保險合同5.7.37約定,被確診為 I 型糖尿病的被保險人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認定為重癥理賠范圍,即:1、已經持續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島素注射治療連續180天以上;2、因需要已經接受了下列治療:(1)因嚴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臟起搏器,(2)因壞疽自跖趾關節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小花患有 I 型糖尿病的確診病例及住院病例,并沒有提供被保險人因病需要植入了心臟起搏器或因壞疽自跖趾關節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的相關病例情況。因此,根據保險條款及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小花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理賠范疇。原告訴求的30萬元保險理賠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駁回小花家人的申訴。隨后小花家人提出上訴,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6月2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當時辦理保險的業務的李某,她介紹,當時小花的業務的確是她辦理的,但在索賠方面不是她們業務員能決定的,保險公司有專門的人員負責。后來小花家的官司輸了,她也沒有辦法,再后來她就辭職不干了。
焦點:
糖尿病出險,
未裝心臟起搏器、未切腳趾就拒賠是否合理?
小花媽媽介紹,事后,他們專門問了孩子的主治醫生,主治醫生也給他們發了一份材料和醫生內部的治療指南,心率失常裝心臟起搏器就沒在糖尿病的并發癥里面,換句話就是心率失常就不屬于糖尿病的并發癥,這輩子到死都不會發生類似情況。的確很難用安裝心率失常裝心臟起搏器來衡量糖尿病。
小花的媽媽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提供一份保險公司此款章節顯示,她們打官司前有“因需要”字樣,而現在“因需要”字樣沒有了,也就是因為這三個字,小花一家才輸了官司。既然保險公司贏得了官司,為何突然把“因需要”這三字取消?
同時小花的父母還提供類似案例,福建省南平市法院和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法院兩份判決書。
在針對保險公司主張患的I型糖尿病需同時滿足兩項條件,即“(1)已經持續性的接受外源性胰島素注射治療連續180天以上;(2)因需要已經接受列下列治療:因嚴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臟起搏器,或因壞疽自跖趾關節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關鍵表述中。法院給出的結論是:保險公司的上述條款的規定既不符合一般人對該類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也不符合具體治療方式是由醫生根據實際病情和醫療手段的發展決定的實際情況。上訴人所患I型糖尿病,并糖尿病酮癥酸中毒,認定為符合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容易為社會公眾所接受;有利于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道德風險;有利于督促保險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友善、互助的社會良俗。
中國保監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認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病情已經醫院診斷為I型糖尿病,其病癥符合一般人對該類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故保險公司辯稱上訴人的疾病不屬于理賠范圍的意見法院沒有采信。
為何同樣的病例,同樣的法律,不同地區為何判決的結果不一樣呢?6月25日,小花的家長提供了一份他們與該案件法官,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法院尹某的一段對話錄音。尹法官在電話里稱,保險這塊特別專業,他這方面經驗少一些,也沒注意到合同里有“因需要”,一下看到三十萬那么多錢,還是保守了一點,希望通過二審時,再讓中院法官來把一個關。小花的家長提出,為何同樣的案例,使用同樣的法律,判決的結果為何完全不一樣呢?尹法官沒有正面答復。
6月28日,小花的母親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因為法院的判決,她們應得的賠付未果,給她們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當天,她再次來到法院,尹法官還有他們法院其他同事答復,針對此案,近期準備到保險公司去一趟。
連續幾天,記者多次撥打尹法官手機,均無人接聽。
律師:
保險是“抵御風險”,不能把條款變成文字游戲
陜西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長青介紹,如果糖尿病I型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大病范圍,保險公司就應當予以賠付。而不應當以是否發生安裝起搏器或手氣切除一趾或多趾為前提。即使發生爭議,也應當作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尤其是如果安裝起搏器或手術切除是糖尿病無需發生的,保險公司在合同中以不會發生的情況作為限制性約定,是一種欺詐行為。因此,無論合同是否有對糖尿病I型的賠付作出限制性約定,保險公司都應當按信用原則,對投保人予以賠付。
苗長青特別強調,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如果每個遭遇重疾理賠的情景都需要一一對應條款的約定進行格式化滿足,那么保險也就失去了“抵御風險”的初衷,變成了一場文字游戲和爭議對賭。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魏光敬 編輯 董琳 高菲
原標題:《7歲女童患糖尿病出險,保險公司以未裝心臟起搏器、未切腳趾為由拒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