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汽車保有量持續增長,越來越多的人擁有了自己的愛車,為愛車購買保險的意識也越來越普及。由此,也產生很多保險合同糾紛。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件車輛發生自燃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而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吳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途中,車輛突然起火,導致車輛報廢。消防隊查明事故原因為該車發動機自燃引起火災。因該車已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吳某某遂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吳某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賠付。吳某某遂起訴至平江縣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車輛系吳某某所有,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投保單中特別約定“本保單承保非營業車輛,如用于營業運輸或出租并在此期間發生事故,保險人對事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吳某某在投保單及免責事項說明書上簽名。吳某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事故發生時吳某某正在駕車運輸一批貨物。
法院認為:吳某某將客車用于貨運,本就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客觀上亦導致該車的工作環境和使用范圍發生變化,與家庭自用的客車相比,用于貨運的車輛其工作強度更大,使用范圍更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更高,因此會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吳某某并未將這一事實提前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又已經對該種情形下免責的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理由成立,據此判決駁回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語:車輛作為價值較高的工具和財產,投保以防萬一很有必要,但保險合同是對雙方的約束,投保時一定要注意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一定要提前告知保險公司,車主和保險公司可以就改變使用性質后的車輛保險達成新的約定,否則,就有可能面臨發生事故后無法獲得保險賠付的情況。(劉詠冬)